吉林省东盟集资结案赔偿通知?
2021-07-30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17)吉0103执552号

被执行人:吉林省东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省东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退赔一案,本院(2013)宽刑初字第242号刑事判决书第22项判决:“扣押、查封、冻结在案的涉案款物依法返还集资参与人(审计报告确认有损失的),不足部分责令被告单位吉林省东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予以退赔。”

该执行案件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现因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款的规定,通知如下:

(2013)宽刑初字第242号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2017)吉0103执552号执行案件执行结案。

特此通知

审判员  任向新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白清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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