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激发广大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的热情,倡导社会文明风尚,建立和完善志愿服务长效工作机制和活动运行机制,进一步促进街道志愿服务事业发展。
结合本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街道辖区内的志愿服务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志愿者,是指通过宝安义工信息管理系统注册的个人,也称义工、志工。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志愿服务活动,是指在本街道辖区范围内,通过宝安义工信息管理系统发布并通过审批的公益性活动。
第三章 志愿者
第五条 志愿者是指志愿贡献个人的时间及精力,在不为任何物质报酬的情况下,为改善社会服务,促进社会进步而提供服务的个人。
志愿者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志愿服务能力和从事志愿服务必要的身体条件。
第六条 鼓励符合条件的个人向志愿者组织申请成为注册志愿者。
第四章 志愿服务公益积分认证及兑换细则
第七条 街道义工联合会负责志愿服务公益积分的认证及管理工作。
第八条 街道义工联合会负责采购可兑换的商品及服务,进行公益积分实物补贴。志愿者可根据累积的公益积分兑换相应的服务或商品,兑换将扣除相应公益积分。
第九条 志愿者累积满50公益积分可进行兑换,原则上兑换时间为每月的最后一周(具体时间以街道义工联通知为准),自2020年1月1日起,志愿服务公益积分每年清零一次。
第十条 志愿服务公益积分获得办法:
(一)根据志愿服务时长、服务内容难易程度、服务质量评价等获取相应分值。
计算方式为:志愿服务时长×志愿服务系数。志愿服务系数根据志愿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评价确定。
志愿服务系数计算方式:
1.环保宣传、共享单车整治、义务巡逻、U站值守、培训与策划、关爱慰问、文明宣传、后勤服务等常规类志愿服务,服务质量评价为满意、基本满意的,志愿服务系数为1.0;
2.协助开展国际马拉松比赛、大型公务活动、大型文艺表演等志愿服务,服务质量评价为满意的,志愿服务系数为1.0;
3.交通秩序整治类志愿服务,服务质量评价为满意、基本满意的,志愿服务系数为3.0;
4.抗震、抗洪、抗台风等抗灾救援类志愿服务,服务质量评价为满意、基本满意的,志愿服务系数为3.0;
5.志愿家教、文艺表演等特殊类志愿服务,服务质量评价为满意、基本满意的,志愿服务系数为2.0;
6.服务质量评价不满意的,志愿服务系数为0;
7.根据街道中心工作需要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例如文明城市创建、疫情防控等街道重点工作,义工联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志愿服务系数,具体以活动发布为准。
(二)拾金不昧、救助他人、见义勇为等好人好事,记10-20分。
(三)撰写发布街道志愿服务的文章被街道采纳的,记5分;被媒体刊登(区级以上),根据作品实际质量,记10-20分。
(四)提出符合街道义工联合会现阶段发展的优化建议或具有吸引力的志愿服务活动被采纳并推动实施,记10分。
(五)获得街道级荣誉称号或奖励,记5分;获得区级荣誉称号或奖励,记10分;获得市级荣誉称号或奖励,记20分;
获得省级荣誉称号或奖励,记30分;获得国家级荣誉称号或奖励,记50分。
第十一条 志愿服务公益积分扣除事项:
(一)参与志愿服务活动,无故缺勤、迟到、早退,扣2分。
(二)有损义工形象、不服从组织安排、私自收取报酬等违反志愿者规范行为,扣20分。
第十二条 志愿服务公益积分兑换细则,由街道义工联合会另行制定、发布。
第十三条 街道各社区、企业、功能组等志愿团队鼓励志愿者进行公益积分兑换,志愿服务公益积分商城的商品由街道义工联合会按照区、街道有关采购管理办法采购,相关经费由团工委区拨经费支出,不足部分由街道群团工作部(团工委)部门经费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