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场新建归哪个部门审批?
2021-05-06

        民用机场的布局和建设规划,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凡属以下情况,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或海军、空军、大军区行文,报送国务院、中央军委审批:

       1.地方或军队需新建机场;

        2.地方需合用军用机场,或军队需合用民用机场;

        3.现有机场需废弃或改作他用。

        地方需合用非军事单位的机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行文,报送国务院审批。

          已合用的机场需改建、扩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或海军、空军、大军区行文,报送国家计委、总参谋部审批。

       地方需利用军队的保留机场修建民用机场,按照新建机场的审批程序办理;

需将保留机场改作他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行文,报送总参谋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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