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退补偿中认定的宅基地面积应当经过合法批准,且不超过控制标准。1982年以前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面积超出宅基地控制标准的部分,按照腾退地区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40%给予补偿。
每户宅基地面积的控制标准,必须严格执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200号)。
本项目1982年以后划定的宅基地,以合法批准的宅基地面积为准,且每户最高不超过0.3亩(折合200平方米)
1982年以前划定的宅基地多于上述用地标准的,可按照每户最高不超过0.4亩(折合267平方米)的标准认定。
关于腾退补偿
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本项目宅基地区位补偿价为每平方米8850元。宅基地房屋的腾退补偿控制标准为房屋占地面积不超过宅基地面积的85%。
关于二层以上(含二层)补偿:2010年12月6日前建成的宅基地房屋取得相关职能部门审批或确认建设的,可给予补偿;
2010年12月6日之后建成的宅基地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规划国土部门、沙河镇的批准文件,按照重置成新价给予补偿;
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的不予补偿
关于腾退补助及奖励
安置困难补助:农村村民符合审批宅基地条件但未实际取得宅基地,且根据本方案安置确有困难的,其补助标准为:本次腾退的宅基地区位补偿价×0.25亩×30%。
停产停业综合补助:发布腾退公告前,对利用宅基地内合法房屋经营并取得营业执照且符合相关规定,因腾退造成损失的,给予被腾退人停产停业综合补助。
补助标准为每平方米800元。搬家补助费:按照被腾退房屋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5元的补助。
其他补助包括:电话移机每部235元,有线电视每户300元,空调移机每台400元。合理利用宅基地补助:登记档案载明或经确认的宅基地内未建设房屋形成空置土地,可按空置土地面积每平方米2500元,给予该宗宅基地的被腾退人合理利用宅基地补助。
节约装修补助:经评估后按宅基地面积计算每平方米不足1000元的,可按照每平方米1000元给予节约装修补助;自愿放弃房屋装修及附属物评估的,也可按照每平方米1000元给予节约装修补助。
安置面积补助:在腾退公告规定的腾退期限内签订《腾退补偿补助及安置协议》,给予该宗宅基地的被腾退人最高不超过每平米1260元的安置面积补助。
工程配合奖:被腾退人在腾退公告规定的腾退期限内签订《腾退补偿补助及安置协议》,给予该宗宅基地的被腾退人20万元的工程配合奖;
在腾退期限内未完成腾退工作的,不享受此项奖励。
提前搬家奖:被腾退人在腾退公告规定的腾退期限内签订《腾退补偿补助及安置协议》,且在约定期限内搬离被腾退房屋,并交由拆迁人进行拆除,给予该宗宅基地的被腾退人10万元的提前搬家奖。
节约资源奖:登记档案载明或经确认的宅基地内未建设二层以上(含二层)楼房,且宅基地外无未经审批或确认建设房屋及建筑物的,可按照宅基地面积每平方米1500元,给予该宗宅基地的被腾退人节约资源奖。
临时安置费:搬迁人应当对被腾退人支付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以安置人口进行计算确定。临时安置费按每人每月1200元的标准给予发放。
发放期限为自交宅基地房屋之日起至入住公告后的第4个月。首次发放周期为30个月,期满后仍不能回迁的,搬迁人结合项目周边房屋租赁价格情况,对临时安置费的标准适当调整。
一次性自主腾退奖:腾退期限内完成预签约且签约率达到85%,给予每宗宅基地10万元的自主腾退奖,签约率达到100%时,再给予每宗宅基地10万元的自主腾退奖。
自主腾退包干补助:本项目设置自主腾退包干补助,按照除本项补助外签约的其他各项补偿补助奖励总额的3%—5%确定。
房屋安置
安置房位置:本项目安置房位于沙河镇七里渠北村(四至范围:北至规划七里渠北路,南至规划发展路,东至规划基杨路,西至城铁昌平线)。
安置房户型及建筑面积:安置房户型有三种,建筑面积原则为:50平方米一居室、80平方米二居室、120平方米三居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