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强制要求捐款不合法,可以去当地民政部门投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规定:
第三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
第三十一条开展募捐活动,应当尊重和维护募捐对象的合法权益,保障募捐对象的知情权,不得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
第三十二条开展募捐活动,不得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和居民生活。
第三十三条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活动,骗取财产。
第一百零一条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
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
(二)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
(三)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
(四)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未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验证义务的,由其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扩展资料:
人民日报民生观:强制捐款是对慈善的伤害
近日,“四川攀枝花市强制公职人员捐出一个月基本工资”在网上被传得沸沸扬扬。
攀枝花市慈善会很快出面否认存在强制捐款,并称此次捐赠是以自愿为原则。同时也承认,个别单位由于宣传不够、工作不细、方法简单,造成部分员工对此次捐赠活动不理解、不支持,产生“强捐”、“被捐”等说法。
“强捐”,这个近年来已经屡见不鲜的字眼,时不时挑动着人们的神经,伤害着慈善事业的发展。
支持教育得捐款,扶贫济困得捐款,建造公园、博物馆还得捐款,甚至买彩票中了大奖也得捐款。形形色色的捐赠名目背后,是看不见的行政权力在助推。
一纸公文、甚至某些领导干部的口头意见,都成了强制人们捐赠的理由。当慈善被公权力绑架,捐赠便已不再是人性伟大的体现,只剩下服从强权的无奈。
很多强制捐赠的初衷是好的,但是发起者们却无视这样一个基本事实:捐赠是一种发自内心的真实意愿表达,体现着人性中无私和互助的精神,是否捐赠、捐赠多少都应该由捐赠者自己决定。
强制捐赠将这种自愿行为变成了“迫于行善”,不仅会降低民众对慈善的热情,而且还可能对捐赠者造成经济负担。
更严重的是,某些强制捐赠从一开始便制定了任务金额,并通过摊派和层层分解,将捐赠数额细化到人头。这样一来,本应该体现爱心的无私行为被异化成了某些领导干部捞取政治资本的盛宴。
表面上是自愿行为,实则是明火执仗的打家劫舍。尤其是当捐赠结果和款项的流向不透明时,“是捐赠还是敛财”的疑问便会持续地啃噬民众对于慈善的信心。
中国的慈善,再也“伤不起”了。近年来某些不争气的慈善机构被曝出的丑闻,让慈善在人们心中蒙上了污名,任何违背人性规律的行为都会加速这一情况的恶化。
只有尊重人们的自由意志,才能让捐赠真正地成为自发、自愿的无私行为,而这也才是维系慈善事业的应有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