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将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规范中的有关内容,纳入建设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的规划设置要求。
一、生活垃圾分类各部门职责
根据《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规定: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拟定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和管理目标,以及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指导、考核和监督。
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指导、培训、考核和监督。市、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机构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的具体工作。
1.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可回收物的回收和综合利用进行监督管理。
2.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有害垃圾的运输、处理等进行监督管理。
3.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4.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将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规范中的有关内容纳入建设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的规划设置要求。
5.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相关知识纳入本市中学、小学、幼儿园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环境教育内容,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培养生活垃圾分类习惯。
6.交通运输、港口、旅游、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督促相关单位在其服务和管理的范围内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和督导工作。
7.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的规定,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的相关工作。
二、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与分类收集
根据《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规定:
1.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源头减量、因地制宜的原则。
2.生活垃圾分为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可回收物、其他垃圾,具体按照以下标准分类:
(一)有害垃圾,是指废弃的电池、荧光灯管、血压计、温度计、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等。
(二)易腐垃圾,是指相关单位食堂、宾馆、饭店等产生的餐厨垃圾及家庭产生的厨余垃圾,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蛋壳、畜禽产品内脏等。
(三)可回收物主要包括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包装物、废旧纺织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玻璃、废纸塑铝复合包装等可资源化利用的物质。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易腐垃圾和有害垃圾之外的城市生活垃圾。
3.市、县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领导,制定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政策措施,建立机构、人员和经费投入保障机制,协调处理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实现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目标。
4.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是本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5.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街道办事处和县、开发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和实施工作。
6.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抛弃、倾倒、堆放生活垃圾。
7.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会同市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编制本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施规划及设施设置规范,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8.县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施规划及设施设置规范,组织建设、设置或者改造辖区内的垃圾转运站、垃圾房、有害垃圾暂存点、垃圾分拣中心和垃圾收集容器等场所、设施设备。
9.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机场、火车站、客运站、集贸市场、公园、住宅区等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和管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等设施设备。
10.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应当定期进行维护、清洁,并保持其外观与功能完好、摆放整齐、干净卫生,周围无散落垃圾、污水。
11.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投放:
(一)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者交给有资质的有害垃圾处理企业。
(二)易腐垃圾投放至易腐垃圾收集容器。
(三)可回收物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
(四)其他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12.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
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物业服务合同对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归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13.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应当约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要求。实行清扫保洁卫生外包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要求纳入清扫保洁服务合同,并监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