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双方的意向差异巨大,无法通过协商解决问题。
例如一起交通事故,受害者提出的赔偿一共12项共计37万元,但是保险公司能接受的赔偿是九项22万元,差距这样大,协商是无法解决的,只能经过法院判决。
2、保险公司内部规定,不经过司法流程,难以获得理赔。有不少保险公司的确是内部有规定,达到一定数额,必须经过法院判决,也就是说,他们不认可调解、协商的结果。
有的时候,尽管调解或私下协商也能获得比较公道的结果,省时省力,但是内部往往有不同意见,例如某理赔员协商赔偿十万,别人会以为里边是不是有猫腻?
所以干脆一律不协商,宁可舍近求远打官司。
3、打官司有很多益处。表面上看,打官司耗时费力,但是对于保险公司来说的确有很多好处。例如,赔偿一百万,是现在付出去呢,还是经过诉讼一年后再付?
显然后者对保险公司是有利益的,一百万的资金,拖上一年,就是好几万的收益,为什么不拖?所以,有的保险公司,一百万法院判下来了,也要拿出其中三千元提出上诉再拖上几个月,原因很简单,利益。
至于打官司的成本,保险公司的法务都是专职的,不打官司也要支付薪酬,所以谈不上花钱的问题,至于诉讼费,从拖延时间获得的益处完全可以补回来。
4、保险公司遇到事情拖,还有一个原因是目前的法律法规对这方面没有硬性规定,拖也没什么不良后果。例如某案子,伤者急需交钱手术,车方说,我买了保险,有时找保险,保险公司说,我们赔钱必须要法院判决,法院说,法院判至少需要伤者出院鉴定后才能办,医院说,必须交钱,然后手术,其余的免谈。
可以说面对伤者躺在病床上呻吟,谁也不愿意先解决一部分资金。当然了,多数人认为保险公司应当垫付,但是保险公司就是不垫付,也不会受到任何惩罚。
5、把一部分要求赔偿的客户挡在门外。
保险公司强制要求通过诉讼解决问题,可以成功地把一部分要求赔偿的客户挡在门外。例如,一个不大的案子谋福赔偿2000元左右,但是保险公司要求走诉讼,这点钱连律师费都不够,不用说还需要几个月甚至一两年的折腾,有部分客户望而生畏,直接放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