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和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构成一项有效的发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特定的人是指发盘中必须有指定的受盘人,受盘人可以是法人,如某公司,也可以是自然人。受盘人可以指定一个,也可指定多个。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将发盘同在各种媒体上所作的普通商业广告以及向广大公众散发的商品价目单等行为区别开来。《公约》规定,“非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建议,仅应视为邀请作出发盘,除非提出建议的人明确地表示相反的意向。”因为,商业广告是面向社会公众的,不能构成一项发盘,通常只能视为邀请对方作出发盘。但是,如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发盘的条件,则此广告也可作为一项发盘。
2、内容十分确定。根据《公约》规定,十分确定,即指在提出的订约建议中至少应包括三个基本要素:
①标明货物的名称;②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的数量或规定数量的方法;③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的价格或规定确定价格的方法。
凡包含这三项基本条件的订约建议,即可构成一项发盘。 3、表明发盘人在发盘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一项发盘必须清楚地表明发盘人愿意同对方达成交易、订立合同的意旨,即订约意旨。
承受约束的意旨是指发盘人在发盘中明示或默示地表明,发盘一旦得到受盘人接受,发盘人即按发盘条件订立合同。发盘人的订约意旨通常用“发盘”(offer)、“递盘”(bid)等术语表示,也可按当时的谈判情形、当事人之间的以往业务交住情况或双方已经确立的习惯做法来确定。
但是,发盘人如果在订约建议中加注了一些保留或限制性条件,如,“以发盘人最后确认为准”、“以领到进口许可证为准”、“以货物未出售为准”或“交易条件仅供参考”等,这就表明,即便对方表示接受,提出建议的一方也不承受约束。
这样的订约建议就不是发盘,而只能视为邀请对方发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