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应具备《干部任用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牢固树立群众观念,坚决贯彻党的群众路线,熟悉基层情况,在基层安身安心安业,敢于打硬仗、扛重活、攻难关,善于做群众工作,具备运用群众语言、群众方式做好基层工作的能力素质;
(二)乡(镇)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乡镇工作“三结合”的重要要求,熟悉农村基层党的建设以及“三农”工作,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具有领导乡村治理、推进基层基础建设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能力;
(三)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应熟悉城市基层党的建设、街道综合治理、新型城镇化建设等工作,应具有推动城市改革发展、加强基层治理、落实民生改善、促进社会和谐的能力。
第七条提拔担任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
(二)提任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的,应当任一级科员及相当层次职级三年以上,一般应当具有四年以上工龄,其中,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以上文化程度的,应当具有一年以上工龄。
(三)提任乡科级正职领导职务的,应当在乡科级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一般应有两年以上乡(镇、街道)领导工作经历或三年以上乡(镇、街道)工作经历。
(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应当符合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要求。
(六)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担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应当是中共正式党员。
职级公务员担任领导职务,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乡(镇、街道)领导职务。
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应当符合《干部任用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条件、情形等。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
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