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病假规定?
2021-01-20

安徽省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病假期间生活待遇暂行办法

  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提高经济效益,维护职工身体健康,保证职工在患病和非因工负伤治疗休息期间能够获得一定的物质帮助,现对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病假(包括非因工负伤,下同)期间的生活待遇,暂作如下规定:

  一、 职工病假在六个月以内、连续工龄不满五年,发给本人标准工资70%;连续工龄满五年不满十年,发给本人标准工资80%;

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发给本人标准工资90%;连续工龄满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标准工资100%。

  二、 职工病假超过六个月以上,从第七个月起,连续工龄不满十年,发给本人标准工资60%;连续工龄满十年以上,发给本人标准工资70%。

病假工资低于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发给。

  三、 一九四九年九月三十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职工,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四、 职工获得全国或省级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特级教师以及部队军人以上单位授予战斗英雄、特等功、一等功等光荣称号的,病假期间,发给本人标准工资100%。

  五、 职工执行浮动工资或计件工资的,计算病假工资或生活补助费时,本人有工资级别,应按级别标准工资计发;没有级别的,可参照本单位工作年限大致相同的同工种相似级别计发,也可按该职工病假前一年的月平均工资计发。

  六、 计算病假时间的办法,改连续计算为当年累计计算,跨年度请病假休息的,上年最后一次病假的时间应累计计算。

  七、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请假的,须经有处方权的医生提供证明,并经本单位同意。方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待遇。

  八、 本办法自一九八五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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