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十六个民族的由来是自1950年起,由中央及地方民族事务机关组织科研队伍,对全国提出的400多个民族名称进行识别,加上原来已经公认的民族,1983年共确认了55个少数民族成份,再加上汉族,就是五十六个民族。
新中国成立到1954年为第一阶段。
这个时期民族识别的主要工作是进行调查研究,并确定一批民族成分。经过这一阶段的民族调查识别,到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夕,从1953年第一次人口普查中自报的400多个民族名称中。
除已经公认的蒙古、回、藏、维吾尔、苗、瑶、彝、朝鲜、满、黎、高山等民族外,经过识别和归并又确认了:
壮、布依、侗、白、哈萨克、哈尼、傣、傈僳、佤、东乡、纳西、拉祜、水、景颇、柯尔克孜、土、塔吉克、乌孜别克、塔塔尔、鄂温克、保安、羌、撒拉、俄罗斯、锡伯、裕固、鄂伦春等民族,共计38个少数民族。
2、1954年到1964年为第二阶段。
在基本掌握各族体的族源、历史、现状与语言的基础上,进行了较大规模的民族识别,主要集中在西南和中南的一些省份,尤其是云南省。
经过这一阶段的调查识别,从1964年第二次全国人口普查之前自报的183个不同称谓的民族名称中,新确定了:
16个少数民族,即土家、畲、达斡尔、仫佬、布朗、仡佬、阿昌、普米、怒、崩龙(德昂)、京、独龙、赫哲、门巴、毛难(毛南)、珞巴等民族。
另将74个不同民族名称归并到54个少数民族中,还有几十个在识别中自动撤销原登记的民族名称。至此,对已填报的族体的识别得以基本解决,有待继续识别的已为数不多。
3、1964年到上世纪80年代末为第三阶段。
这一阶段,民族识别工作的重点是在一些地区对一批人的民族成分进行恢复、更改,对一些自称为少数民族的人们共同体进行辨别、归并。
1979年,国家民委向四川、西藏、云南、贵州、广东等省区发出《关于抓紧进行民族识别工作的通知》,指出目前尚待识别的少数民族为数不多,要求有关省、自治区的民族事务部门采取积极有力的措施,尽快解决民族识别工作中的遗留问题。
在这一阶段,除1979年确认基诺族为单一的少数民族外,主要是对贵州和湖南等地的一些自称为少数民族的人们共同体进行识别、归并。
4、到上世纪80年代中后期,我国民族识别和更改民族成分工作已基本完成。1986年6月,国家民委在全面总结我国民族识别工作成就和经验的基础上,向国务院上报了《关于我国的民族识别工作和更改民族成分的情况报告》。
1989年11月,国家民委、公安部发出了《关于暂停更改民族成分工作的通知》。1990年5月,国家民委、国务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又发出了《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分的规定》。
1990年全国第四次人口普查时,我国已正式确认了56个民族,其中除汉族外有55个少数民族,少数民族总人口为9120多万人,占全国总人口的8.04%。
至此,就全国来说,大量繁重的民族识别任务已基本完成,更改民族成分的问题也已基本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