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授权,履行海洋监督检查和渔政、渔港监督检查职能,维护国家海洋与渔业权益,保护海洋环境与渔业资源,维护海洋开发利用和渔业生产秩序。
(二)对本辖区海域、海岛保护实施监督检查。对辖区内的各项用海开发活动进行巡查监视、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本辖区内侵犯海洋权益、违法使用海域、损害海洋环境和破坏海岛生态系统的违法案件。
(三)依法实施渔政渔港监督检查。负责监督检查本辖区渔业许可、资源、生态等保护制度的实施;负责监督检查本辖区渔船安全法律法规的执行;
负责监督检查本辖区渔港水域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执行;依法查处辖区内违反渔业法律法规的案件;协助做好渔业船员培训、考试工作;
发布本辖区行政执法责任区内航行通告、航行警告;协助有关部门进行海难求助。
(四)负责依法调查、调解和处理辖区内的海域使用权争议、渔业污染事故、渔业船舶海损事故、渔业网具纠纷案件。
(五)负责水产品从养殖、捕捞环节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综合执法;负责依法查处辖区内违反水产品安全法律法规的案件。
(六)负责监督检查辖区(含内陆)内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法律法规的执行。负责渔业资源和珍稀水生动植物的保护和增殖放流;
负责依法查处辖区内违反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法律法规的案件。
(七)执行市海洋与渔业综合执法支队指令,参与全市重大海洋与渔业执法行动;制定辖区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负责辖区海洋与渔业执法装备建设;负责辖区海洋与渔业执法人员业务培训、考核和队伍建设。
(八)负责本辖区渔港建设和渔港设施维护和管理;负责辖区违反渔港管理法律法规案件的查处;负责船舶进出辖区渔港报告备案工作。
(九)负责辖区海滩范围内的城市市容市貌综合执法工作。
(十)完成区海洋局、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以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