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局是政府综合管理全市劳动工作的职能部门,职责范围主要是:劳动力资源和劳动力市场管理、工资总额宏观调控、劳动关系调节、劳动安全卫生国家监察、城镇(除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外)社会保险管理。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订辖区内劳动制度总体改革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2.拟制辖区内劳动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劳动工作宏观调控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3.拟制辖区内劳动规范实施办法和地方性标准,并负责监督检查。
4.统筹管理辖区内劳动力资源的开发利用和就业工作,规划和指导劳动力市场发展,制订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则并实施监督;指导劳动就业服务事业发展;
依据国家关于中国公民境外就业和境外人员入境就业的政策、法规及省内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制订具体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协调指导辖区内劳动力的流动。
5.贯彻执行劳动关系基本规则,推动劳动关系调整体系的建设;负责辖区内劳动争议处理和劳动监察工作;指导各类企业的劳动管理;
拟制企业富余职工安置政策和企业职工奖惩法规;会同有关部门管理企业职工劳动模范评定工作。
6.对辖区内企业职工工资及其他劳动报酬进行宏观管理,制订企业工资及其他劳动报酬制度,并组织实施;协调劳动报酬分配关系,拟制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
7.综合管理辖区内职业技能开发工作;管理辖区内技工学校、各类职工技能训练机构、失业人员、企业富余人员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指导企业职工和学徒培训工作。
8.综合管理城镇社会劳动保险工作和社会劳动保险事业机构,社会劳动保险包括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保险;管理企业职工福利工作;
组织推动社会劳动保险服务体系建设。
9.综合管理辖区内职业安全卫生、矿山安全卫生、锅炉压力容器安全和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拟制地方性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行使国家监察职权。
10.管理劳动统计和信息工作,分类定期发布全市统计信息和劳动发展预测报告。
11.组织推动有关劳动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推广应用和宣传教育工作。管理我市劳动领域的涉外业务技术合作和人才交流工作。
劳动局和人事局的主要区别在于,劳动局是对企事业单位职工和行政机关职工的劳动人事管理,人事局是对行政事业单位干部的劳动人事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