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选址(每年2月底完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指导任务乡镇实地踏勘,选择可实施项目地块。未纳入耕地保护范围的低效园地、残次林地、废弃沟渠及复垦施工条件较好且开发成本较低的坑塘等作为补充耕地主要来源。
(二)立项(每年4月底完成)。乡镇申请立项,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或县政府批准实施。具体为:乡镇选定地块后,由县土地开发复垦整理中心安排专业机构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等材料编制,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财政、水利及林业管理有关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对项目进行评审,项目通过评审后,复垦项目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立项,开发项目报县政府立项。
(三)实施(每年7月底完成)。项目工程实施严格实行公告制、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合同制、工程监理制。预算投资超过50万以上或者施工难度大的项目,必须公开招标确定施工单位;
投资低于50万且施工难度小的项目,依法由乡镇政府或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
(四)验收(每年9月底完成)。项目实行三级验收,即自验、初验和终验。
1.自验:项目工程施工结束后,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组织自然资源、村、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自验,根据项目设计要求对项目工程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出具项目工程竣工自验报告。
2.初验:项目自验合格后,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交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土地权属报告、工程监理报告、项目竣工图和其他相关资料,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农业农村、水利等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出具初验报告。
3.终验:补充耕地面积小于200亩的补充耕地项目,初验合格后,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最终竣工验收;补充耕地项目面积大于200亩的,按照中央、省有关规定执行。
(五)后期管护(长期)。项目通过市级验收后,乡镇政府要担负项目区后期管护责任,防止非法占用情况发生,一旦占用,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恢复耕地状态。
具体管护要求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宿州市补充耕地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宿政发〔2014〕23号)文件执行。
三、旱改水项目工作要求
实施旱改水项目,应具备一定建设规模和集中连片的条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实施。
(一)旱改水实施条件。实施旱改水项目需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
2.水资源丰富,能满足灌溉要求(水利部门出具意见)。
3.土壤养分充足,符合种植水稻要求(农业农村部门出具意见)。
4.土层保水,能满足种植水稻(乡镇或第三方保水实验报告)。
5.农民种植水稻意愿必须在15年以上(征求农民意愿情况或承诺书)。
6.建设规模在500亩以上。
(二)立项与实施。对符合以上6项要求的区域,由乡镇政府申请,县政府或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立项批准,由县土地开发复垦整理中心承担实施工作。
项目具体实施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耕地提质改造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执行。
四、资金管理
乡镇实施补充耕地项目,我县采用拆迁补偿费+复垦工程费+工作经费的模式开展工作。以上费用由乡镇申请,县财政资金经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核后拨付,社会资金经县土地整治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审核后拨付。
资金使用标准和拨付程序如下:
1.拆迁补偿费。拆迁补偿标准按照《灵璧县土地整治房屋及附属物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暂行办法》(另行制定)执行。拨付程序为:乡镇完成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书工作后,经审核,一次性据实拨付拆迁补偿费。
2.复垦工程费。按照施工合同约定金额据实支付。拨付程序为:按照项目区规划图要求,把林木、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完全拆除后,按照复垦工程合同价拨付60%,复垦成耕地并县级初步验收合格后,按照复垦工程合同价拨付至80%,市级最终验收合格后,拨付至100%。
3.工作经费。按照市级验收批复后的新增耕地面积,给予乡镇0.15万元/亩工作经费,给予县土地开发复垦整理中心0.1万元/亩工作经费(含不超过0.02万元/亩乡镇自然资源所工作经费)。
工作经费主要用于踏勘、测绘、规划设计、组卷报批、验收、监理、审计、办公、交通、宣传、管护、工资等费用。
五、组织领导
补充耕地及旱改水工作由县土地整治工作指挥部统一指挥。
(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编制补充耕地年度实施计划;受理申报,协助乡镇补充耕地项目选址;负责项目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组卷报批、项目竣工验收、报备等工作。
(二)乡镇政府。负责本辖区补充耕地项目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是项目实施主体,乡镇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项目的选址申报、实施管理、后期管护及复垦后土地权属调整等。
(三)县财政局。负责项目财政资金筹措、管理、使用。
(四)平台公司。是项目融资主体单位,主要负责项目资金筹措、管理、使用。
(五)县农业农村、水利、环保、供电等相关单位按照各自部门职责,配合做好补充耕地及旱改水项目工作。
六、严格督查考核
县土地整治工作指挥部负责对有任务的乡镇日常工作进行督查,及时通报工作开展情况。同时,将补充耕地项目工作纳入乡镇年度重点工作考核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