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对象
(一)以下适龄儿童少年,可以在本市申请就读小学、初中:
1 .本市户籍儿童少年;
2 .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
3 .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规定可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 相关政策条件登录市教育局官网查看。
(二)上述儿童少年入学应同时满足:
小学(含一贯制学校小学部,下同):2014 年9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出生、年满6周岁的儿童,或往年经入学所在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缓学的儿童。
初中(含一贯制学校和完全中学初中部,下同):小学应届毕业学生。
招生范围
(一)坚持就近入学原则。公办小学按学区招生,学区由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公办初中按小学对口直升或按学区招生。
(二)民办学校在审批地范围内招生。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批设的民办学校在所在区、县(市)范围内招生(原上城区和江干区、下城区和拱墅区教育局批设的民办学校,分别在合并后的新上城区、拱墅区范围招生;
原余杭区教育局批设的民办学校仍在原余杭区范围招生)。市教育局批设的民办学校可在杭州市区(指上城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钱塘区、萧山区、余杭区、临平区、富阳区、临安区和西湖风景名胜区,下同)范围内招生;
学校也可申请,并经市教育局同意,在学校所在区范围内招生。
(三)在审批地未招足的民办学校,可在市域范围内补招一次。
(四)民办学校或其投资主体与当地政府(含功能区管委会)原订有书面协议,约定由民办学校负责承接的生源,在协议有效期内,相关生源按协议约定录取,不得选择生源。
受区、县(市)政府委托、承担部分学区范围招生计划的民办学校,应当明确其学区范围并按公办学校就近入学相关政策招生,不得选择生源。
民办学校履行协议招生或按学区招生均须经市教育局同意,具体招生报名和录取工作由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民办学校协议招生或按学区招生后剩余的招生计划按民办学校的招生录取规则执行。
报名办法
(一)符合小学、初中入学条件(以下简称符合条件)的儿童少年(家长)分别通过 “杭州市小学一年级入学管理系统”和“杭州市小升初管理系统”入学报名,公办民办学校入学报名同步进行。
任何学校不得另行组织招生报名,不得通过预约、信息登记等各种方式提前进行预报名。
(二)符合条件的儿童少年(家长)在网上报名时,应在公办学校或民办学校中选报一类。其中,选报民办学校者限报1 所。
报名时间截止后,报名信息不能更改。
(三)本市户籍小学毕业生,因跨区、县(市)就读民办小学或搬家迁户(以报名开始前的户籍地址为准),导致其就读小学与家庭户籍所在区、县(市)不一致的,可自主选择在其就读小学所在区、县(市)或家庭户籍所在区、县(市)报名升学。
在选定的区、县(市)范围内选报公办学校或民办学校,选报民办学校未被录取的,在该区、县(市)范围内按招生规则安排公办学校就读。
(四)报名的儿童少年是否符合就读条件由各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确定,选报民办学校者应在报名开始前已符合就读条件。
录取办法
(一)免试入学
1 .公办学校录取。
符合本校就读条件且完成入学报名的儿童少年,公办学校根据其户籍、父母户籍和家庭住房等情况,按照 “住、户一致 ”优先原则排序录取。
2 .民办学校录取。
如民办学校报名人数超过其招生计划数,由所在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电脑随机派位录取。电脑随机派位应有公证机构参加,全程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派位结果公平公正。
如报名人数未超过招生计划数,民办学校一次性全部录取。
审批地未招足的民办学校剩余招生计划均应纳入补招。除已被一贯制学校直升录取和民办学校等录取的学生外,其他符合就读条件的儿童少年均可在需补招的民办学校中选报一所。
补招录取仍按上述方式进行。
每次录取结束后,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民办学校录取结果和录取学生名单。已被民办学校录取的儿童少年不再安排其他学校录取。
民办学校举办者和在民办学校工作一年以上且仍在该校工作的在职教工,其子女选报该民办学校,未被电脑随机派位录取,该民办学校可追加计划录取;
选报同一民办学校的双胞胎(多胞胎)子女家庭,可申请组合绑定参加电脑派位,如派位录取的,相应追加计划录取。上述追加计划录取均需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市教育局备案。
(二)公办民办学校同步招生
民办学校录取与公办学校第一批录取同步实施。公办学校第一批录取时,应在选报公办学校的儿童少年(不包括直接选报或补报民办学校者,下同)中,按照“ 住、户一致”优先原则排序。
其中,公办小学录取儿童户籍、父母户籍、家庭住房三者一致且均在学校学区内的儿童。
公办初中第一批录取按以下方式进行:按对口小学招生的学校,录取对口小学毕业且学生户籍、父母户籍、家庭住房三者一致,并均在对口小学学区内的学生;
按学区招生的学校,录取学生户籍、父母户籍、家庭住房三者一致且均在招生学校学区内的学生。
第一批招生录取阶段(含民办学校录取和公办学校第一批录取)未被录取的儿童少年,均纳入公办学校的第二批录取程序。各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根据儿童少年户籍、父母户籍、家庭住房等情况,按 “住户一致 ”优先原则分类排序,其中选报民办学校及补报民办学校的,按 “同类排序靠后 ”的原则,排在直接报公办学校的同类别儿童少年之后。
(三)一贯制学校小升初校内直升
已实施小学初中九年一贯制办学(以下简称一贯制办学)的学校,其小学部六年级学生应一次性全部升入本校初中部,直升后剩余的招生计划按初中学校招生录取规则执行。
未实施一贯制办学的学校,申请一贯制办学,应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从批准当年招收的小学一年级学生开始实施,并应在小学招生报名时向家长公布。
未实施一贯制办学的民办学校,现在读学生当年小学入学时,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学校已向家长承诺可按一定比例直升本校初中部的,相应年级可按相应比例校内直升。
校内直升应由学生(家长)自主报名,报名人数超过计划数的,由学校所在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电脑随机派位录取。
其初中部招生计划数大于校内直升录取人数的,直升后剩余的招生计划按民办初中学校招生录取规则执行。
(四)实施均衡编班与加强学籍管理
学校应均衡编班,合理均衡配备师资,严禁设立重点班、快慢班、实验班、创新班等不同类型的班级,不得以 “国际部 ”“国际课程班 ”“境外班 ”等名义招生和编班。
严禁学校超计划招生或空挂学籍,不得变相替换学生,不得劝退或变相劝退已录取的学生,切实做到招生录取名单、学生学籍、实际就读学校三者一致。
严禁学校借转学名义变相掐尖招生,民办学校不得在起始年级之外,通过扩班或增加班额中途招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