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林业执法,草原执法是行政执法类:
1、行政执法是指建立在近代国家权力的立法、执法、司法三分立的基础上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行使行政管理权,贯彻实施国家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的活动。
2、行政执法主体必须是组织而不是自然人。组织这个概念的外延很广,可以指机关、机构,也可以指单位、团体等。林业、草原管理部门都是国家机关或机构,具有行政执法资格,但个人无论在何时何地都不具有这个资格。
尽管具体的行政执法行为是由行政执法人员来实施的,但他们是以组织名义而不是以个人名义实施的。因此,行政执法人员只是行政执法主体的构成要素。
3、行政执法机构必须有合法的依据。行政执法是行使行政权的行为,承担行政执法任务的组织不能任意成立,必须有法律上的依据。
在我国,行政执法主体产生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国家明文规定建立某一机关或组织承担某种行政执法任务,另一种是国家通过法律、法规授权的方式将某种执法权直接赋予某个业已存在的机关或组织。
林业、草原管理部门都是国家明文规定建立的机关或组织承担本行业的行政执法任务。
4、行政执法必须具有明确的职责范围。行政执法的职责范围是该组织行使权力的空间,也是其活动发生法律效力的空间。任何一个行政执法部门都必须具备明确、具体的职责范围。
否则,其执法活动的法律效力就无法实现。林业、草原管理部门都有各自的行政执法职责范围。也就是林业,或者草原。
5、行政执法主体必须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执法责任。
6、行政执法要坚持的基本原则有: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正当程序原则、效率原则、诚实守信原则、责任原则。
林业、草原部门具备了以上条件,这些条件相互依存,缺一不可。此外,在实际行政执法过程中,还存在委托执法的形式。应当认为,委托执法只是一种职务活动,是行政执法机关自身作出的活动。
委托的执法权必须是委托机关本身固有的权力,被委托组织虽然获得了一定行政执法权,但却是代表委托机关来行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