篮球运动员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一级运动员称号。
1、参加全国运动会获决赛权的各队运动员(从事三年以上专业训练。上场时间累计不少于50%,申请人数:第一至四名,除授予运动健将以外的其他运动员(个别运动员除外),第五至八名不超过全队的80%;
第九至十二名不超过全队的60%)。
2、参加全国联赛获一至十六名的各队运动员(从事三年以上专业训练。上场时间累计不少于50%,申请人数:第一至四名除授予运动健将以外的其他运动员(个别运动员除外);
第五至八名不超过全队的70%,第九至十二名不超过全队的50%,第十三至十六名不超过全队的30%)。
3、参加全国联赛获第十六名以下各队运动员(从事三年以上专业训练。上场累计时间不少于50%,申请人数:第十七至二十名不超过全队30%,第二十一至二十四名不超过全队20%,第二十五至二十八名不超过全队的10%。
4、全国篮球锦标赛的各队运动员(从事三年以上专业训练,上场累计时间不少于50%,申请人数:第一至四名不超过全队的80%,第五至八名不超过全队的60%,第九名至十二名的各队不超过全队的40%)。
5、参加全国青少年运动会和全国青年联赛各队运动员(从事三年以上专业训练。上场时间累计不少于50%,申请人数:第一、二名不超过全队的30%,第三、四名不超过全队的20%。
)。
6、参加全国青年锦标赛各队运动员(从事三年以上专业训练。上场累计时间不少于50%,申请人数:第一至二名不超过全队的20%,第三、四名不超过全队的10%)。
扩展资料:
申请条件:
1、运动员在等级标准规定的比赛中取得符合要求的成绩,可以申请等级称号。
2、运动员在取得成绩六个月内申请等级称号,超过期限的不予受理。联赛和积分赛成绩以最后一场比赛结束时间为准,排名赛以公布时间为准,其他比赛以取得成绩时间为准。
3、申请集体球类或团体项目等级称号的,运动员所属单位应当进行一次性集体申请。
4、申请材料包括《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和成绩证明。成绩证明为比赛成绩册、秩序册或获奖证书及身份证等有关材料。
5、运动员将申请材料递交所属单位加盖公章,由运动员所属单位提交审核、审批单位申请等级称号。
国际级运动健将和运动健将申请程序:
申请国际级运动健将和运动健将(军事五项除外),运动员所属单位将申请材料一式两份报一级运动员审批单位审核,审核合格加盖公章后报总局有关运动项目管理中心;
总局有关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审核合格加盖公章后,连同《国际级运动健将/运动健将审核表》报总局审批。
申请军事五项国际级运动健将和运动健将,由运动员所属单位将申请材料报总参军训和兵种部体育训练局审核,审核合格加盖公章后直接报总局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