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营许可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1.经营企业的安全条件
1)经营场所和储存设施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2)从业人员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3)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4)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5)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申办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和经营其他危险化学品的程序
1)经营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单位和有储存设施的危化品经营单位单位,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2)经营其他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审查,并在30日内做出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经营许可证的信息共享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三)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安全管理
1.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遵守本条例有关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规定(见本节第二部分);
2.危险化学品商店内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
3.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得向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不得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四)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
1.申办条件
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2)拟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
3)购买剧毒化学品用途的说明;
4)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2.申办程序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
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规定
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凭相应的许可证件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其他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持本单位出具的合法用途说明。
个人不得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六)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规定
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查验其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不得向不具有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对持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按照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
2.禁止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如实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
销售记录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相关许可证件复印件或者证明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4.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应当在销售、购买后5日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并输入计算机系统。

目前各省公安部门对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都实现了信息化管理。
(七)出借、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禁止规定
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得出借、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因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等确需转让的,应当向具有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转让,并在转让后将有关情况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
(监控流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