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业(畜牧、兽医)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我市从事农业(畜牧、兽医)技术及其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基本申报条件
㈠政治思想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者。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按相关规定执行:
⒈近3年内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1次以上者,延期1年申报;被确定为“不合格”1次以上者,延期2年申报。
⒉受到党纪、政纪“警告”处分并按规定解除处分者,延期2年申报;受到“记过”及其以上处分并按规定解除处分者,延期3年申报。
⒊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或在申报评审中弄虚作假者(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以及职称考试违纪受到查处),3年内不得申报。
㈡学历资历条件
申报高级农艺(畜牧、兽医)师职务任职资格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⒈大学专科毕业,担任农艺(畜牧、兽医)师职务满6年。
⒉大学本科毕业,担任农艺(畜牧、兽医)师职务满5年。
⒊获得硕士学位,担任农艺(畜牧、兽医)师职务满4年。
⒋获得博士学位,从事农业(畜牧、兽医)技术工作满1年。
㈢外语条件
按照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㈣计算机条件
按照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㈤继续教育条件
按照《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有关要求,取得相应的继续教育规定学时。
第三条 破格申报要求
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资历的专业技术人员,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在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评审高级农艺(畜牧、兽医)师或农艺(畜牧、兽医)师职务任职资格。
破格申报高级农艺(畜牧、兽医)师职务任职资格者,须聘任农艺(畜牧、兽医)师职务任职资格2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市级单位人员
⑴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等级奖。
⑵获得星火奖二等奖1项或部级丰收计划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的主要完成者或神农中华农业科技奖或中华英才奖。
⑶获得市(部)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或三等奖3项的主要完成者。
⑷获得有重要科学价值的农业相关发明专利,在生产实践中取得重大经济、社会效益,并受到市(部)级表彰奖励者。
⑸在正式出版社出版过有统一书号(ISBN)的农业(畜牧、兽医)类著作或供高等院校农业(畜牧、兽医)专业使用的教材(独著或本人撰稿5万字以上)。
⑹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名义在国家一级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或在国家二级学术刊物或有国际统一刊号(ISSN)的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5篇以上,或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8篇以上。
2.区县级单位人员
⑴获得星火奖三等奖2项、或部级丰收计划奖三等奖3项的主要完成者(前10名证书获得者)。
⑵获得市(部)级科技进步奖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的主要完成者。
⑶获得区县(局)级科技工作奖一等奖2项的主要完成者。
⑷在重大技术集成创新与应用上做出突出成绩,并在生产实践中取得重大经济、社会效益,受到市级主管部门或区县政府特别表彰奖励者。
⑸在正式出版社出版过有统一书号(ISBN)的农业(畜牧、兽医)类著作或供高等院校农业(畜牧、兽医)专业使用的教材(独著或本人撰稿3万字以上)。
⑹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名义在国家二级学术刊物或有国际统一刊号(ISSN)的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或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5篇以上。
3.乡镇级单位人员
⑴获得星火奖或部级丰收计划奖等级奖的主要完成者(前20名证书获得者)。
⑵获得市(部)级科技进步奖三等奖1项的主要完成者。
⑶获得区县(局)级科技工作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的主要完成者。
⑷在重大技术应用与推广上做出突出成绩,并在生产实践中取得重大经济、社会效益,受到市级主管部门或区县政府表彰奖励者。
⑸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名义在有国际统一刊号(ISSN)的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或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4篇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