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确认书的意义?
2021-03-03

是对双方初步协议的最后确认。合同的确认书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实际上是与承诺联系在一起的。双方达成初步协议以后,一方要求以其最后的确认为准,这样,他所发出的确认书实际上是对要约所作出的最终的、明确的、肯定的承诺,可见,确认书实际上是承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判断是否作出承诺的重要证据。

根据这一规定,其实际上隐含着一种意思,即采用合同书包括确认书这些特定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必须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才能成立。

本条还规定,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时间的,最后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但对这一条款的内容不宜绝对化的理解,应当联系其他有关条文来正确理解其涵义。

因为我国《合同法》第46条已规定:“采用合同书包括确认书订立合同,没有签字或者盖章的当事人已经履行主要义务的,该合同有效”。

正确的理解应当是,在采取书面形式签定合同时,双方在合同确认书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为合同法定的成立时间。这实际上是对书面合同附加了特殊形式要件的要求,目的在于维护交易安全。

因为就合同书来讲,尽管其可能内容详尽,形式完备,但仅从字面上却难以确定谁是承诺方,谁是要约方;此时,如果没有双方的签字或盖章,自然难以确定其是否是双方当事人最终的意思表示,也会为合同欺诈打开了方便之门。

所以,虽然一方当事人没有签字或者盖章,只要其履行行为足以证明合同的存在,那么合同实际上依然有效成立。这样规定,显然是为了能制裁那些企图借双方签订或盖章的时差,牟取不当利益,或故意拖延订立合同的恶意行为,同时也是尽量使合同能够得以成立,鼓励交易的进行,促进商业发展。

故这样规定也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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