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附加刑罚包括哪些处罚
附加刑有3种,分别是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附加刑,指《刑法》规定,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
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
没收财产是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附加刑的种类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附加刑可以与主刑一起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
二、剥夺政治权利概念和内容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
根据我国《刑法》第54条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犯罪分子下列4项权利: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三、附加刑罚的适用方式和对象
从《刑法》分则的规定看,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方式和对象都比较广泛。在适用方式上,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在适用对象上,既包括严重的刑事犯罪,也包括一些较轻的犯罪。
1、剥夺政治权利附加适用的对象。根据《刑法》总则第56条和第57条的规定,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对象,主要是以下三种犯罪分子:
(1)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
(2)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
(3)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的对象。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是作为一种不剥夺罪犯人身自由的轻刑,适用于罪行较轻、不需要判处主刑的罪犯。
四、期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根据《刑法》第55条至第58条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具体包括四种情况:
1、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即3个月以上2年以下。
2、判处拘役、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
3、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4、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针对所有的犯罪情况,我国的附加刑一般都是三种,主要以罚金为主,同时还存在剥夺政治权利、没收全部财产的情况。一般的犯罪并处的附加刑都是罚金,除非遇到特别严重的特殊的犯罪情况,才会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没收他的全部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