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小学入学年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小学一年级入学年龄应为年满6周岁的儿童,凡在2016年8月31日前出生的适龄儿童须依法接受义务教育。
适龄儿童需要延缓入学的,在报名期间由其监护人到服务学校提出申请,填写《市中区义务教育段儿童延缓入学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方可延缓入学。
二、中小学服务范围
1.城区小学学校招生服务范围见附件3。
2.城区初中学校应严格按照2020年6月19日在区政府网站公布的《市中区城区初中划片招生工作实施方案》进行划片招生,各城区初中学校招生服务范围见附件4。
鉴于光明路中学一期工程已经完工,具备今年招生条件,经市政府、市教育局批准由枣庄十五中全面管理,成为枣庄十五中光明路校区。
按照《市中区城区初中划片招生工作实施方案》和《关于对青檀府小区业主子女就学问题的说明》,其服务范围暂定为:①青檀府小区;
②华山路--兴华路--解放路--人民路之间区域的适龄学生可自愿选择。
3.各镇街义务教育段学校招生工作由各镇街学(联)区组织实施,招生时间应与城区学校保持一致。招生时,主要以适龄少儿的户籍为依据。
原则上,各学校服务范围应保持不变。
三、民办学校招生
1.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区教体局统一管理,坚持“公民同招”的原则,提前申报招生计划、招生方案。招生范围限于本区,不得跨区招生。
2.当报名学生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时,应采取电脑随机派位方式招生,坚决杜绝掐尖行为,不得通过笔试、面试等擅自附加任何条件招生。
四、外来务工或经商人员随迁子女入学
1.深入推进“两为主、两纳入、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符合《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城区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管理办法的通知》(枣政办发[2018]20号)规定,凡居住证在半年以上、有合法稳定住所(以不动产证、购房网签协议或房产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屋租赁证信息为准)和稳定的就业(提供父母一方与用人单位签订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证明信息;
经商人员应出具真实有效的营业执照;均需满一年以上)的外来务工或经商人员随迁子女可在我区义务教育段学校就读。
2.根据城区义务教育段的教育资源分布,符合外来务工或经商人员条件的随迁子女,按照居住证地址,小学到地址服务学校申请入学,初中由定点学校提供学位。
初中服务学校以文化路为界,文化路以北的到枣庄九中、文化路以南的到枣庄十五中南校区申请就读。
3.在线上报名时,应如实填报信息材料,主要有:①父母及学生身份信息;②半年以上居住证信息;③房产证、不动产证、购房网签合同或房产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屋租赁证信息;
④务工人员需要提供学生监护人一方与用人单位签订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证明信息;经商人员应出具行政审批局核发的营业执照信息。
报名时,材料③④项均应满一年以上。
4.各学校应按有关规定接收外来务工及经商人员随迁子女入学,中小学不得拒收;确因学校学位限制无法接收的,由区教体局协调安排其他公办学校就读。
五、残疾少年儿童入学
1.大力推进融合教育,对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少年、儿童优先采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方式,适宜安置每一名残疾儿童。
轻度适龄残疾少年儿童到户籍所在地服务学校就读;中、重度残疾少年儿童可申请到区特殊教育学校就读;需要专人护理、不能到校就读的由户籍所在地学校提供送教上门服务。
2.按照“零拒绝”“全覆盖”“一人一案”的原则,确保所有具备接受能力的适龄残疾少年儿童接受义务教育。对于入学安置有争议的,由区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对其接受义务教育能力进行评估认定,提出入学安置意见,明确适龄残疾少年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方式和具体服务学校。
对不具备入学能力的,由服务学校提供个性化的送教服务,多种方式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
六、义务教育段学校招生报名基本要求
(一)服务学校界定
1.学生及监护人户籍房产一致且实际入住的,按实际地址入学。
2.学生及监护人户籍随(外)祖父母并长期实际居住,且监护人名下无房产,可按照(外)祖父母户籍房产地址入学;如监护人名下有房产,应按监护人房产地址入学。
3.在城区内有户无房,如学生户籍为出生申报,可按照户籍地址入学;如户籍有迁移,当服务学校学位不足时,可协调安排到其他学位富余学校就读。
4.在城区内租房或投亲等迁户的,初中就读参照外来务工或经商人员随迁子女入学政策执行;小学就读按城区内有户无房、户籍有迁移进行界定。
注:监护人提供的房产是指监护人拥有独立产权的住宅,不含用途标注为公寓、办公或商业等房产;户籍应为完整的家庭户。
(二)网上报名入学流程
1.在手机“应用市场”中或扫描二维码下载安装“爱山东”APP;登录“爱山东”APP后,进入“义务教育招生”,用入学学生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注册网上报名账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