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法案例分析
2021-05-31

《能源法》实际上只给出了原则性的要求,平衡点更多地需要在实践中寻找。冲突与平衡的最大表现就是改革。“可以说,公开征求意见本身就具有宣示能源改革成果的意义。”

垂直一体化的垄断企业在我国长期存在。近年来的改革在区分垄断环节与竞争环节、垄断性业务与竞争性业务的基础上,实行切分,针对不同环节施以不同的对策。

在垄断与竞争的问题上不搞一刀切,而是根据业务特点区别对待,是改革实践取得的重要经验,于是新版《能源法》将其上升为法律,明确“能源领域的自然垄断性业务与竞争性业务应当分开经营”。

《能源法》让不同能源行业、不同能源企业处在同样的法律规范之下,实现了更大范围的跨行业标尺竞争,“对标”将有助于改革经验的快速移植,如电力改革可以借鉴石油天然气“网运分离”的经验,这对能源改革而言无疑是巨大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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