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常有以“人治”和“法治”相对称,而且认为西洋是法治社会,我们是“人治”社会。其实这个对称的说法并不是很清楚的。
法治的意思不是说法律本身能统治,能维持社会秩序,而是说社会上人和人的关系是根据法律来维持的。法律还得靠权力来支持,还得靠人来执行,法治其实是“人依法而治”,并非没有人的因素。
所谓人治和法治之别,不在人和法这两个字上,而是在维持秩序所用的力量,和所根据的规范的性质。
所谓“无政府”决不是等于“混乱”,而是一种“秩序”,一种不需规律的秩序,一种自动的秩序,是“无治而治”的社会。可是乡土社会并不是这种社会,因为乡土社会是“礼治”的社会。
让我来说明,礼治社会并不是指文质彬彬的社会,并不带有“文明”、或是“慈善”、或是“见了人点个头”、不穷凶极恶的意思。
礼也可以杀人,可以很“野蛮”。
礼是社会共认合式的行为规范。合于礼的就是说这些行为是做得对的,是合式的意思。如果单从行为规范一点说,本和法律无异,法律也是一种行为规范。
礼和法不相同的地方是维持规范的力量。法律是靠国家的权力来维持的。而礼却不需要有形的权力机构来维持。维持礼这种规范的是传统。
(中央集权、国家对地方强烈干预的中国,用礼来维持,而非法的统治力来维持的原因。对政治权利的忽略。公民意识单薄、甘于如此,逆来顺受、经验,保守,因循守旧、不具有创造力、开拓能力差、)
传统是社会所累积的经验。
礼并不是靠一个外在的权力来推行的,而是从教养中养成了个人的敬畏之感,使人服膺;人服礼是主动的。(法律,制定出来,从外限制人,要人所接受,接受方是被动的。
)礼是合式的路子,是经教化过程而成为主动性的服膺于传统的习惯。
礼治变成法治的过程:礼治可能必须以传统可以有效地应付生活问题为前提。乡土社会满足了这前提,因之它的秩序可以用礼来维持。
在一个变迁很快的社会,传统的效力是无法保证的。不管一种生活的方法在过去是怎样的有效,如果环境一改变,谁也不能再依着法子去应付新的问题了。
所应付的问题如果要由团体合作的时候,就得大家接受个同意的方法,要保证大家在规定的办法下合作应付共同问题,就得有个力量来控制个人了。
这其实就是法律。也就是所谓“法治”礼是传统,是整个社会历史在维持这种社会。礼治社会是并不能在变迁很快的时代中出现的,这是乡土社会的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