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的特点有:针对性、预见性、首位性、普遍性、目的性、明确性、效率性、预见性、针对性、可行性、约束性、科学性、远见性、真实性、可变性。
1、针对性:
计划是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有关的法律、法规,针对本系统、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的,目的明确,具有指导意义。
2、预见性:
计划是在行动之前制定的,它以实现今后的目标,完成下一步工作和学习任务为目的。
3、首位性:
计划是进行其他管理工作的前提,计划在前,行动再后。
4、普遍性:
实际的计划工作涉及到组织中每一位管理者及员工,一个组织的总目标确定后,各级管理人员为了实现组织目标,使得本层次的组织工作得以顺利进行,都需要制定计划。
5、目的性: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制定的各种目标都是为了促使组织的总目标的实现和一定时期目标的实现。
6、明确性:
计划应明确表达出组织的目标和任务,明确表达出实现目标所需的资源以及所采取的程序、方法和手段,明确表达出各级管理人员在执行计划过程中的权利和职责。
7、效率性:
计划的效率性主要是指时间性和经济性两个方面。
8、预见性:
这是计划最明显的特点之一。计划是在行动之前对行动的任务、目标、方法、措施所作出的预见性确认。预想不能是盲目的、空想的,而是以上级部门的规定和指示为指导,以本单位的实际条件为基础,以过去的成绩和问题为依据,对今后的发展趋势作出科学预测之后作出的。
9、针对性:
计划一是根据要求而定,二是针对自身的任务、主客观条件和相应能力而定。总之,从实际出发制定出来的计划,才是有意义、有价值的计划。
10、可行性:
可行性是和预见性、针对性紧密联系在一起的,预见准确、针对性强的计划,在现实中才真正可行。如果目标定得过高、措施无力实施,这个计划就是空中楼阁;
反过来说,目标定得过低,措施方法都没有创见性,实现虽然很容易,并不能因而取得有价值的成就,那也算不上有可行性。
11、约束性:
不得违背和拖延。计划一经通过、批准或认定,在其所指向的范围内就具有了约束作用。
计划一经通过、批准或认定,在其所指向的范围内就具有了约束作用,在这一范围内无论是集体还是个人都必须按计划的内容开展工作和活动,不得违背和拖延。
12、科学性:
计划应符合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符合有关的法律条文。计划所提出的目标、措施、方法、步骤要符合事物发展的规律,要尊重科学,按辩证法办事.还要注意与上级组织和下级单位的衔接,与前后计划、上下工序的吻合,与协作单位的协调合作。
13、远见性:
人无远虑,必有近优,计划的制订者应具有远见卓识,善于思前想后,周密运筹,充分估计到未来可能出现的情况、问题及偏差,主动提出预防性的措施,甚至可以订出预案。
因此,计划是对事物发展主导趋势的大致情况做出的推断,也是对未来事业设计的蓝图。
14、真实性:
制定计划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善于将上级的方针、政策、计划和本单位、本人的具体情况相结合,从实际出发提出切实的指标、严密的步骤、正确的方法、得力的措施,做到既先进可靠、切实可行,又要留有余地,切忌急躁冒进的情绪和急功近利的妄想,也要防止僵化保守、无所作为的消极因素。
15、可变性:
计划一经批准就要坚持贯彻执行,但在执行中须进一步完善,如果发现原计划的某些内容和实际情况不符,或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则应及时调整、修改、补充,甚至放弃原计划,重新制订计划可以从不同的角度,依据不同的特点分为不同的类别。
如根据内容划分,可分为综合计划、专题计划等。按性质划分,可分为工作计划、生产计划、学习计划、科研计划、军事计划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