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子》在诸子百家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是研究我国古代政治、经济、法律等各方面思想的珍贵资料。它相传最早为春秋时期齐国名相管仲所作,此后历经后世学者补充、修订,终成全书。
《管子》一书中所蕴含的思想兼收并蓄,它不囿于某一家之成说,而是众采法家、儒家、道家、阴阳家等诸家之所长,最终熔冶于一炉,形成了独特的治国理政思想。
其中不少思想在今天看来仍有借鉴意义。
管仲作为一名政治家,需要处理政治、经济、军事等各方面的政务。其治国理政思想也分别见于《管子》一书的各个篇章中,如《法禁》《任法》《明法》《论法》等篇主要阐述法治思想;
《国蓄》《乘马》《轻重》《海王》诸篇阐释经济思想;《度地》《地员》《五行》《四时》等篇阐述生态思想,等等。《管子》的思想内涵专而不偏,博而不杂,充实而系统,显示了一代名相管仲的高屋建瓴的政治眼光和海纳百川的思想气魄。
本文便从这一角度出发,跳出学派归属的思路,通过分析《管子》中治国理政的思想智慧,以史为鉴,期冀能够有助于当今生产生活的发展。
《管子》的法治思想——确立法律的至高无上,保证公正性,立法因应时事,注重礼法并用法令制度作为统治者管理国家最重要的工具,尤其为人所重视。
法令的严整与否、法制的贯彻与否,关乎国家存亡大计。因此在《管子》中,单独辟出数篇内容专门论述。其中所蕴含的法治思想,大致可分为以下四方面。
一、确立法律的至高无上地位,保障法律权威。
法律之所以至高无上,是因为法律是社会全体成员一体遵循的行为规范。《任法》篇中说:“有生法,有守法,有法于法。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谓为大治。”
《管子》认为,法虽然由君主创设,但君主本身也要服从于法律约束,这样才能明确法律权威,达到天下“大治”。此外,《任法》篇中还提到,“故法者天下之至道也,圣君之实用也”“不法法则事无常,法不法则令不行”“法者民之父母也”。
《管子》将法提升至天下之至道、治国之根本、百姓之父母的崇高地位,足见其对于法律权威性的重视,其目的无非在于使整个社会形成知法、守法的法治氛围,促使各阶层的人们都对法律保持敬畏。
二、保证法律的公正性。
法律如果要有效施行,就必须保证法律公正、执法公平。《任法》篇中说道:“以法制行之,如天地之无私也……上以公正论,以法制断,故任天下而不重也……夫私者,壅蔽失位之道也。”
其意为:按法制办事,就应该像天地对待万物那样没有私心。君主凭公正原则来考论政事,凭法制来裁断是非,所以担负治理天下的大任而不感到沉重。
如果以私心干涉法律,那就会使政令不能通行。
三、立法需要因应时事。
立法的优劣、具体与否、执行的难易程度都会对治国产生相当的影响。因此,立法一定要遵循自然规律和社会发展规律。《管子》提出了“法天地之位,象四时之行,以治天下”的观点。
强调法制必须要效法天道,合乎四时,使法律的制定符合自然和社会的发展规律。因此“顺应天道”是《管子》第一条非常重要的立法原则。
除此原则外,在《管子》一书中还提出了立法要“顺乎人性,合乎人情”的立法思维。《形势解》中说道,“民之情莫不欲生而恶死,莫不欲利而恶害”。
因此,国君若想治理好国家,必须“夫民必得其所欲,然后听上,听上然后政可善为也”。因此,立法必须顺乎人性,合乎人情,顺应民心。
四、《管子》还强调“礼(德)法并用”。
《管子》认为法律是天下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是治国的重要工具。但又并未忽视和排斥道德、礼义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因为法治并不是万能的,不可能解决社会发展中的一切问题。
因此,《管子》在强调“以法治国”的同时,也更加重视“礼”的作用。《牧民》篇中把“礼、义、廉、耻”比作“国之四维”,并认为“一维绝则倾,二维绝则危,三维绝则覆,四维绝则灭。
四维张则君令行,四维不张,国乃灭亡。”这里《管子》把道德教化与法治并列起来,提到治乱兴亡的高度。《管子》的最终理想,是希望使人们自觉重德守法,以达到“法立而不用,刑设而不行”的目标。
法、礼相辅,是《管子》法治思想的一大创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