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汕头中考录取规则?
2022-04-01

(一)本市户籍考生

  1.凡应届初中毕业生,属本市常住户籍者(以下简称“户籍生”),均可报名。

  2.往届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也可报名。

  (二)非本市户籍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凡在我市读完初中阶段教育的应、往届毕业生和具有初中毕业同等学力者均可报名。

  1.考生父母至少有一方在我市居住满3年,有合法稳定职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

  2.考生父母至少有一方工作场所必须在汕头市;

  3.考生父母至少一方按照国家规定在我市参加社会保险满3年(截止时间为2022年8月31日);

  4.随迁子女具备我市初中阶段3年完整学籍。

  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随迁子女(下称“第一类考生”),可享受我市户籍考生考试和录取同等待遇;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者(下称“第二类考生”),可参加我市2022年学业考试和我市各高中阶段学校录取,但不得享受优质普通高中指标生录取资格(志愿填报办法另行通知)。

  (三)政策性照顾对象

  在本市就读的非本市户籍应届初中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照顾享受与就读学校所在区(县)户籍生同等报考录取资格(下称“照顾生”)。

  1.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残疾军人的子女;

  2.驻汕部队现役军人子女;

  3.在本市工作一年以上的环卫工人和殡葬工人的子女;

  4.父母一方有本市常住户籍的考生;

  5.经市人社局确认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的子女;

  6.已在本市申请入户但还在办理过程的考生;

  7.港澳台学生;

  8.华侨学生。

  (四)下列考生不得报名

  1.七年级、八年级的在校生;

  2.高中在校生(含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

  三、报名办法及资格审查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确保考生报名数据的准确性,要求考生使用本人身份证进行报名。

  (一)户籍生

  1.在户籍所在区(县)学校就读的应届考生,在就读学校报名;往届生原则上在原毕业学校报名,若因特殊情况,也可在户籍所在区(县)招生办指定报名点报名。

  2.在非户籍所在区(县)就读的考生可在就读学校报名参加考试,并在就读学校所在区(县)升学,志愿按该区(县)户籍生同等条件填报;

考生也可选择在就读学校报名参加考试,回户籍区(县)升学。选择回户籍区(县)升学的,须办理借考手续,填写《汕头市2022年学业考试借考申请表》(下称《借考申请表》,见附件1),志愿按户籍区(县)考生同等条件填报。

  3.本市户籍在外省市就读的应届毕业生,申请回我市参加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的,由户口所在区(县)招生办指定报名点报名。

  (二)随迁子女

  

1.随迁子女可由其父母向考生所在毕业学校提出随迁子女参加我市学业考试的报名申请,填写《汕头市2022年学业考试随迁子女申请表》(见附件

2),一式两份,一份上交区(县)招生办备案,一份由学校存档。第一类考生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户口簿(如随迁子女与父母不在同一本户口簿或户口簿体现不出父母与子女关系的,需出具随迁子女出生证明以及申请人夫妇结婚证);

  (2)申请人居住证;

  (3)提供房产证或租房合同;

  (4)申请人社保证明或“个人投保历史(加盖社保局公章)”;

  (5)由毕业学校出具并加盖区(县)教育股印章的我市3年初中完整学籍证明;

  (6)申请人工作证明(个体户提供工商营业执照)。

  2.第一类考生就读学校和申请人居住地不同区(县)的:一是可选择在就读学校报名参加考试,并在就读学校所在区(县)升学,志愿按该区(县)户籍生同等条件填报;

二是可选择在就读学校报名参加考试,回申请人居住区(县)升学。选择回申请人居住区(县)升学的,在报名时必须填写《借考申请表》,志愿按申请人居住区(县)户籍生同等条件填报。

  (三)照顾生

  照顾生(上述政策性照顾8类考生)由家长、监护人或学生本人填写《汕头市2022年学业考试照顾生申请表》(以下简称《照顾生申请表》,详见附件3)一式两份,一份上交区(县)招生办备案,一份由学校存档

。申请时需提交如下材料:

  第1类照顾生,须提供国家颁发的烈士证书或部队政治机关颁发的因公牺牲证明书或因公致残证明书;

  第2类照顾生,须提供驻汕师级以上部队政治部证明;

  第3类照顾生,须提供区(县)级环卫部门出具从事环卫工作一年以上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从事殡葬工作一年以上证明;

  第4类照顾生,须提供父母双方户口簿、父母结婚证、考生出生证;

  第5类照顾生,须提供市人社局颁发的有效证件;

  第6类照顾生,须提供:①中心城区凭市公安局户政部门或派出所办证回执;②其他区(县)凭区公安局户政部门或派出所办证回执)。

迁移证明截止时间为2021年12月31日,并于2022年2月28日前提供本市户口簿。

  第7类照顾生,根据《广东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贯彻落实<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的通知》(粤教外函〔2018〕456号)精神,对港澳台居民子女在我市读完义务教育阶段并申请在我市升学的初中毕业生,须向学校提供由公安机关制作、发放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港澳台学生就读学校和《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居住地不同区(县)的:一是可选择在就读学校报名参加考试,并在就读学校所在区(县)升学,志愿按该区(县)户籍生同等条件填报;

二是可选择在就读学校报名参加考试,回居住区(县)升学。选择回申请人居住区(县)升学的,在报名时必须填写《借考申请表》,志愿按申请人居住区(县)户籍生同等条件填报。

  第8类照顾生,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广东省省教育厅印发<关于华侨学生在我省接受高中阶段教育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粤侨办〔2015〕15号文)规定,须提供:①市外事侨务局出具的华侨学生身份证明;

②市级公证机构出具的其监护人承担华侨学生在我市就读期间监护义务的监护证。监护人的选择,原则上按照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亲属、朋友的顺序确定;

③华侨学生监护人的本地居民户口簿和与户籍所在地一致的房产证或购房协议。无房产需租住房屋的,须提供当地房管部门认可,符合有关规定的房屋租赁合同,同时提供公安机关颁发的居住证;

④华侨学生原就读学校的学籍证明。

  华侨学生就读学校和监护人居住地不同区(县)的:一是可选择在就读学校报名参加考试,并在就读学校所在区(县)升学,志愿按该区(县)户籍生同等条件填报;

二是可选择在就读学校报名参加考试,回监护人居住区(县)升学。选择回申请人居住区(县)升学的,在报名时必须填写《借考申请表》,志愿按申请人居住区(县)户籍生同等条件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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