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司法解释?
2021-11-28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已于2021年2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2次会议、2021年2月26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6日

法释〔2021〕2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

(2021年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2次会议、202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一)》),结合司法实践反映的情况,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如下补充、修改:

刑法条文

罪名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条)

妨害安全驾驶罪

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条)

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

(取消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罪名)

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条)

危险作业罪

第一百四十一条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五条)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

(取消生产、销售假药罪罪名)

第一百四十二条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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