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本质上是一种政治措施。法律是法治的前提与基础。究法律之本质,它同政治一样是从人们的“经济生活条件、从他们的生产方式和产品交换方式中引导出来的”,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需要以法律的形式表达和贯彻自己的意志、维护和实现自己的利益。因此,法律从产生之日起,本质上就是一种政治措施,属于上层建筑范畴。
法治与政治存在共生性。法治意为法律的统治,核心是通过良法实现善治,实现权力的有效制约与权利的可靠保障。政治是权力主体在管理国家公共事务中,以政治权力为核心展开的各种社会活动和社会关系的总和。
现代政治的主要表现形式是民主政治,强调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其主要途径就是实行法治。因此,就法治与政治的实质而言,二者存在共生性。
法治存在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保证民主政治顺利运转。
政治为法治提供依托和环境。法治总是同一定的政治制度相联系,没有脱离国家和政治制度的法治。法律存在的重要实体依托是国家及其组织机构,是对国家政治制度和政治关系规范化、法治化的表达,政治变化会引起法律的相应调整。
正如马克思所言,一切共同的规章都是以国家为中介的,都获得了政治形式。西方学者也直言不讳:“法律的苍穹不是独立的,它建立在政治的柱石之上,没有政治,法律的天空随时可能坍塌。”
政治还为法治的实现提供环境。试想,在一个政治动荡、社会混乱的国家,怎么可能有法治?可见,法治建设依赖于政治文明的发展与政治环境的稳定。
政治为法治提供方向。法律体现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相应地,法治同国家的制度属性相联系。马克思说过,“一个非常重要的要求,就是任何的社会需要、法律等等都应当从政治上来考察,即从整个国家的观点、从该问题的社会意义来考察”。
这就是说,不能脱离政治空谈法律,而应将法律放到整个国家的政治背景中加以考察。超越阶级的法律不存在,脱离政治的法治是空中楼阁。
政治为法治提供存在的基础、载体、环境,规定其性质与方向,这就决定了法治模式包含政治逻辑。但应注意,这是就法治同政治的密切关系而言的,并不意味着政治与法治可以互相代替。
不能因为政治同法治紧密联系,就将政治等同于法治,用政治的方式处理法律问题;也不能因为要保持法治的独立性,就否认其同政治的紧密联系。
党和法的关系是政治和法治关系的集中反映。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这是我们党正确把握政治和法治关系得出的规律性认识。
党的领导是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本质和核心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就是要通过法治的形式将党的执政地位、执政主张和人民当家作主地位通过法律加以确定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
如果没有党的领导、离开人民主体地位,依法治国就无法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