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民宿管理规定?
2021-09-0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乡村民宿经营行为,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乡村民宿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乡村民宿,是指利用农村、农林场居民的合法住宅,以及村集体用房、农林场房等闲置资源,为消费者体验乡村生活、游览观光、休闲度假等提供住宿接待服务的经营场所。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乡村民宿的开办、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乡村民宿发展坚持生态环保、科学规划、凸显特色、共享发展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鼓励乡村民宿的家庭成员参与经营和服务,倡导乡村民宿家庭提供健康和谐的生活氛围及生活方式分享服务。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AA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乡村乡村民宿发展的指导意见》(琼府〔2018〕8号),加强对乡村民宿管理工作的领导,制定产业规划和相关政策,建立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解决乡村民宿发展与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日常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以下统称乡村民宿管理综合协调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乡村民宿管理综合协调部门负责乡村民宿管理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检查督促。由乡村民宿管理综合协调部门负责协调市场监管、公安、消防、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卫生健康、生态环境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乡村民宿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乡村民宿安全管理及其他相关工作,督促、引导乡村民宿依法办理相应手续,合法经营。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充分利用现有优惠政策,扶持符合条件的特色乡村民宿。乡村民宿业示范项目,应当纳入各级旅游宣传营销体系。

第七条 鼓励乡村民宿经营者加入乡村民宿行业协会。乡村民宿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诚信经营,维护乡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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