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非法接码怎么判?
2021-10-04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的规定,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情节严重的行为。
在该罪名的构成要件中,需要准确把握三点,即“数据”、“侵入”、“获取。
“接码平台”类案件的模式原理并不复杂,平台的作用就在于为上游“卡商”提供手机卡批量接入服务,为下游用户提供获取此类手机卡和短信验证码的通道。
因此,此类案件中一般存在四方主体。
第一,上游“卡商”,“卡商”将其通过其他途径购买的手机卡或物联网卡通过“猫池”、“库卡”等硬件、软件设备接入“接码平台”,供下游用户付费使用;
第二,平台软件开发者,软件开发者开发出相应软件并通过API接口接入平台,此类软件用于自动发出验证码请求,并获得验证码上传至平台;
第三,平台管理方,负责平台的日常管理,保持手机卡接入服务和用户获取服务的稳定性,并收取用户充值的服务费用供卡商、软件开发者和平台管理方分成;
第四,下游用户,用户通过平台获取这类手机卡或物联网卡以及验证码口令,用于注册网络账号、进行网络投票等活动。
实践中,司法人员往往认为,此类行为中的四方主体系以“接码平台”为媒介,绕过实名认证,大量获取不特定人员手机号码、验证码信息等网络设备、通讯设备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笔者认为,这一观点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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