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矿长要求井下带班多少个班?
2019-08-25

煤矿井下领导带班制度 (一)明确各类煤矿企业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和检查的次数。国有重点煤矿生产井区副区长以上生产经营管理人员每人每月下井18次以上,保证每班有一名副区长以上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带班作业,段队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实行三班轮流带班作业,与工人同上同下;

各矿生产序列副矿长以上负责人每人每月下井16次以上;龙煤集团分公司生产序列副总经理以上负责人每人每月下井8次以上;

龙煤集团生产序列副总经理以上负责人每人每月下井4次以上。地方煤矿的负责人每月下井带班5次以上,矿长每月下井带班10次以上,负责安全生产的副矿长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月下井带班20次以上。

(二)下井带班人员对当班安全生产工作负责。要切实掌握当班井下的各系统及作业地点的安全生产状况,掌握当班井下的出勤人数,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行为,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

煤矿出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和严重问题时,带班人员必须立即组织采取停产、撤人、排除隐患等紧急处置措施,并及时向企业主要负责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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