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残疾人特殊困难补助申请适应对象:
1、重残(残疾等级达1级或视力二级者);
2、残疾低保户;
3、临时困难补助。
二、提供资料:
①个人书面申请;
②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各一份;
③残疾证第一、二页复印件各一份;
④申请低保定保的要提供低保证复印件一份;
⑤临时困难补助提供如:药费单据(原件)、病情鉴定、住院证明和需要缴交学杂费的原始发票等,向所在社区居委领取《残疾人特殊困难救济补助审批表》并填报。
三、社区居委会签署意见并盖章,报街道办残联审核。
四、街道办残联对填报资料进行审核,签署意见盖章,报区残联。
五、区残联审核情况,核定补助金额,报区民政局审批。
六、区民政局审核材料后批准。
七、区残联根据审核结果下拨款项,由各街道办残联发放困难救济补助金。
注:以上申请每半年受理一次,补助金额每半年发放一次。
补 助 标 准
一、重残定补必须是具有本区常住户籍并持有残疾人证的重度 残疾人,重度残疾指一级(含视力二级)残疾,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
二、医疗康复费(低保定补)是指享有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并持有残疾人证的本区常住户籍残疾人,补助标准为每人100元。
三、临时困难补助是指具有本区常住户籍并持有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发生下列临时生活困难情况的,年度内可申请一次性困难补助:
1、子女就读中、小学或特殊教育学校,无法缴交学杂费等,补助标准为1000至3000元;
2、安装假肢、矫形器,实施肢残手术等,无法支付费用的,补助标准为1000至3000元;
3、住房临时困难的,补助标准为1000至3000元;
4、突发重病住院或罕见病住院治疗、重度精神病残疾人长期住院治疗、家庭经济困难的,补助标准为2000至3000元;
5、发生火灾、水灾、交通事故、房屋倒塌等重大意外事故造成经济困难的,补助标准为3000元。
四、残疾学生通过高等教育考试或成人高等教育考试录取进入高等院校后,支付学杂费困难的,在校期间可申请学杂费补助,补助标准为大专每学年3000元,本科每学年4000元,研究生每学年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