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工作,确保低保审核审批规范操作,根据《黑龙江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4号)、《黑龙江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试行)》(黑政办发〔2006〕69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3〕13号)、《黑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实施细则》(黑民发﹝2013﹞139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本办法开展辖区内居民的低保审核审批工作,村(居)民委员会、社区服务工作站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设立社会救助公开受理服务窗口,受理低保申请。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四条(基本条件)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
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
第五条(家庭成员)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一)配偶;
(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扶)养义务关系并共同居住一年以上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独立生活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宗教教职人员;
(二)在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内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
(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家庭收入) 申请低保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
第七条(家庭财产) 申请低保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
第三章 申请及受理
第八条(申请) 申请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其家庭成员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提交家庭成员及赡养、抚(扶)养人基本情况、家庭收入及财产申报单;
提供相关人员户籍和身份证材料;接受对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核查。受申请人委托,社区服务工作站可以代其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低保申请及其相关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