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2005年社会保险有关基数和待遇计发标准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事)劳动保障局,市有关委、办、局(公司)、直属单位:
根据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05年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苏劳社险[2005]6号)的规定,现就我市2005年度社会保险基数和待遇计发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2004年江苏省、常州市、常州市区、溧阳市和金坛市全部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分别为18202元、19985元、21405元、16000元和16294元。
二、2005年7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市区(含武进区)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为19985元。
2005年7月1日起,市区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统一按市区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执行。
三、溧阳市和金坛市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均为16987元。
四、2005年7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全市退休及被批准领取定期生活费的参保人员,其基础养老金的月计发基数为1591元。
五、2004年市区企业离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为821元/月。此数作为事业单位改制转企后5年内符合规定办理退休的人员计发补贴和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计发生活补助的基数。
六、2005年7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市区计发职工因工致残、因工死亡有关待遇标准的基数为1666元/月。
1. 原已办理退休按月领取抚恤金的工伤人员和2004年1月至2005年6月享受伤残津贴的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工伤人员,其伤残抚恤金和伤残津贴在原标准的基础上每月分别增加161元、152元、143元、134元。
2. 因工致残被评为完全护理、大部分护理、部分护理的人员,其生活护理费在原标准的基础上每月分别增加89元、72元、54元。
3. 已享受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其抚恤金在原标准的基础上每月增加:配偶72元,其他亲属每人54元,其中属孤寡老人或者孤儿的,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8元。
七、溧阳市和金坛市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和待遇计发标准以及武进区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的待遇计发标准可以参照上述规定办理,具体办法由各辖市以及武进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