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小区内发生恶性刑事案件,导致业主的人身、财产遭受损失,业主或其近亲属以物业公司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提起诉讼,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件也不在少数,但是同样的案件在不同的法院却能得出大相径庭的判决,法院判例的不一致源于法官对法律理解的不同,也因原被告举证力度的不同而不同。
律师将之归纳起来是以下几个问题,物业管理公司在刑事案件中究竟有没有责任?有何种性质的责任?物业公司承担或免除责任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业主要打赢此类诉讼必须注意以下几点?律师认为首先要看《物业管理合同》对物业公司责任和义务的约定。物业管理中的安全保障责任到底有多大,主要看《物业管理合同》对双方(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的约定,合同是否明确包括了物业公司有义务确保小区内的业主、物业使用人的人身财产不受不法侵害。
如果双方有明确的约定,物业公司自然不能免责。沈律师指出绝大多数的物业管理合同不会对此项义务进行约定,即使是封闭的高档
住宅小区也只有诸如“提供24小时保安服务”等模糊的约定, 毕竟“保安不等于保镖”,物业公司提供的保安服务所维护的是公共区域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而不可能对每个业主的人身、安全承担绝对安全的责任,即使是警察也 不能完全地预防犯罪。
二、看物业公司是否在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物业管理中的安全服务是为维护小区的秩序而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严密的防范的确可以减少犯罪活动对业务的侵害,但这种防范的力度是有限的,业主缴纳的物业管理费中 包括了清洁费用、绿化费用、保安费用等。
用于保安费用的支出并不多,根据合同法的公平原则,不能苛求物业提供诸如私人保镖、物品有偿保管合同一样的服务。所以一般来说,只要物业公司尽到了普通的安全注意义务就可,但如果物业公司疏于管理,没有在合理的限度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那是要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的。
物业公司疏于管理导致的责任一般都是明显的,业主可以通过证明门卫无人值班、门卫管理疏松、没有保安巡逻值班、没有配备足够的保安人员、电子监控系统失灵、该封闭的出入口没有封闭、围墙等围护装置倒塌没有及时修理或看护等。
物业公司没有在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失的,虽然该损失是由物业管理合同外的第三人引起的,但根据合同法的对第三人侵权的规定,物业公司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