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设一支敬业爱岗、素质优良、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校长队伍,根据相关教育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内公办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公办幼儿园。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校长是指由区教育局管理的公办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的校(园)长,含中心学校常务副校长。
学校副校长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施行。普通高级中学校长由教育局报相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中小学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第五条教育局对校长管理实行选拔聘任制、岗位责任制、任期考核制。
第二章选拔聘任
第六条校长(幼儿园园长,下同)选拔和聘任坚持下列原则:(一)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
(二)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的原则;
(三)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四)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七条校长除具备一般规定的任职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强政治敏锐性,有令则行,有禁则止;
(二)遵循教育规律,创造性地进行教育教学管理;
(三)善于沟通,能有效调动教师、学生的积极性;
(四)勤政廉政,公道正派,作风民主,激情向上。
第八条新任校长必须具备下列任职资格:
(一)应在学校中层正职岗位任职两年以上;
(二)小学须有大专学历或小学高级教师职称;中学须有本科学历或中学一级教师职称; (三)男性一般不超过45周岁,女性一般不超过40周岁,身体健康。
第九条学校内部产生校长的程序是:民主推荐、组织考察、讨论决定、任前公示、组织聘任、任职谈话。交流任职和交流提拔的校长由教育局直接聘任。
(一)民主推荐。由教育局组织,所在学校至少三分之二以上教职工参与,填写校长民主推荐表,统计结果作为衡量校长群众基础的重要依据。
(二)组织考察。在民主推荐基础上,考察组深入了解被考察人德、能、勤、绩、廉等方面情况,形成书面考察材料。 (三)讨论决定。
考察组将考察情况向教育局党组汇报,教育局党组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决定任免事项。
(四)任前公示。教育局对拟任人选在夷陵教育网和教育局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含周六周日
(五)组织聘任。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教育局发文聘任。 (六)任职谈话。对即将任职的校长,由教育局党组主要负责人或其委托的党组成员进行任前谈话。
第十条校长聘后三个月内,应结合本校实际,制订出任期目标(办学思路、办学目标、工作措施等)和年度实施方案 ,提交学校教代会讨论通过、经教育局批准后,与教育局局长签定任期目标责任书。
第十一条校长实行任期考核制,每届任期原则上为三年,可以连聘连任,但受聘同一学校不得连续超过两届。
第十二条校长要积极支持学校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和战斗堡垒作用,支持教代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主动接受党组织和教代会的民主监督。
第三章培训提高
第十三条 新任校长必须参加任职资格培训,并取得《任职资格培训合格证书》。在职校长必须参加五年一周期的以学习新知识、掌握新技能、研究和交流办学经验为主要内容的提高培训。
第十四条校长应积极总结 办学经验,教育局有计划 地安排校长参加高级研修。 第四章考勤审批
第十五条中小学校长请病事假,按《宜昌市夷陵区教职工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六条中小学校长外出实行报批制,乡镇(街道)中小学校长离校三天以内,向乡镇(街道)教育总干事报批,三天以上须向区教育局报批。
乡镇(街道)教育总干事、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外出到宜昌市外三天以内的,须向区教育局分管局长报批,三天以上由教育局局长审批。
第五章考核奖惩 第十七条区教育局对校长实行年度考核和任期目标考核。考核主要内容为校长任期目标责任书、年度目标实施方案及上级部门工作要求,考核形式主要为个人述职 、民主测评、综合评议。
第十八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 、良好、合格、不合格。考核结果作为校长绩效工资发放、续聘、解聘的主要依据。
第十九条任期届满考核合格的校长可以续聘一届。
第二十条 校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对涉及(四)、(五)、(六)、(七)条情形的,还将按有关规定追究校长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履职或者其它不宜继续担任现职务情况的;
(二)自愿辞职被批准的; (三)拒不执行交流任职的; (四)个人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五)学校在重大工作考核中被评为不合格的;
(六)受到党内警告或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的;
(七)学校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的。
第六章任职交流
第二十一条 推行校长交流任职制度。校长在同一学校任职满两届的,根据校长的任期考核情况可以继续任职的,必须交流任职。
第二十二条 校长在乡镇范围内交流任职,由中心学校与乡镇党委拿出方案,报教育局同意后实施。跨乡镇交流任职由教育局统筹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逐步推行城乡之间、东西部之间、学段之间校长交流任职,逐步形成常态。
第二十四条校长交流任职一般在每年暑期进行。
第七章责任监督
第二十五条校长选聘、任用工作在区教育局党委领导下,接受纪检部门和全体教职工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实行校长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校长在调整交流、聘任期满、解聘和辞职后进行离任审计。
第二十七条校长离任审计由教育局组织实施。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上级有新规定,则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