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携带管制器具,是指行为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携带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行为。
“携带”,是指随身携带或者在公共场所非法销售或者放入交通工具、行李、包裹中托运,包括公开携带和秘密隐藏携带。
“管制器具”,是指弩、管制刀具等其他需要管制的物品。管制刀具是指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以及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
包括无弹簧但有自锁装置的单刃、双刃刀和形似匕首但长度超过匕首的单刃、双刃刀。
认定非法携带管制器具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当全面收集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一)违法嫌疑人陈述和申辩
询问非法携带管制器具违法嫌疑人应当对以下事实进行查证:
1.违法嫌疑人的身份情况和其他基本情况;
2.违法嫌疑人的家庭情况及家属联系方式;
3.违法嫌疑人的前科劣迹情况;
4.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是否实施了非法携带管制器具的行为,携带管制器具的初始和结束的时间、途径地点及过程,是否进入了公共场所,是否进入了公共交通工具,是否造成场所秩序混乱;
5.管制器具的来源和查获的时间、地点,是否有故意藏匿,不主动交出管制器具的行为;
6.携带的次数和延续时间,如果系多次携带或长时间携带的,应当按照先后顺序逐一询问清楚。如果有同案应当询问同案人的姓名、体貌特征、住址和联系方式以及是否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7.携带管制器具的型号和数量,携带的动机和目的;
8.非法携带管制器具违法嫌疑人的身体状况以及是否存在从轻、减轻、不予处罚、从重处罚或不予执行行政拘留的法定情节;
9.其他需要查明的情况。
(二)证人证言
询问证人的内容应当根据证人知情的程度予以确定,应当对以下事实进行查证:
1.证人的个人身份情况和其他基本情况;
2.了解的案件情况,包括违法嫌疑人携带管制器具的时间、地点、管制器具型号、数量,是否进入了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是否有故意藏匿,不主动交出管制器具的行为,造成社会秩序混乱的后果及程度,违法嫌疑人的身份信息和体貌特征等情况,管制器具的查获情况,是否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3.证人获取案件信息的来源,提交证据的情况以及证人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等。
(三)到案经过
(四)检查笔录
从违法嫌疑人及其随身携带的物品、相关场所中查获管制器具的,应当制作检查笔录,详细记载检查所用的方法、检查的过程、检查的结果,查获管制器具的具体位置、特征和数量等。
对管制器具进行了拍照的,应当在检查笔录中注明,并将照片附卷。对扣押的管制器具,要开具相关的证据保全决定书和清单。
(五)物证、书证
管制器具的实物和照片;违法嫌疑人身份证明及前科劣迹材料。
(六)认定意见
管制器具的认定意见。
(七)辨认笔录
必要时,可组织对违法嫌疑人、管制器具等进行辨认,制作辨认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