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宁波市合法稳定就业,申请落户时按规定缴纳宁波市社会保险,且本人或配偶在市区城镇地区有合法稳定住所、在宁波市申领《浙江省居住证》的,可申请在合法稳定住所处落户。
一、放宽居住就业落户条件
在宁波市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满2年且在市区城镇地区租住在同一镇(街道)满2年的,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凭在宁波市申领的《浙江省居住证》《宁波市城镇房屋租赁备案证明》等材料,按照“一房一户”原则,可申请落户房屋所在镇(街道)设立的社区集体户。
户口已在市区城镇地区的( 市内无合法稳定住所的除外),不得将户口迁入社区集体户。
二、放开投资创业落户条件。
在宁波市投资办企业、个人就业创业,申请落户时按规定缴纳税款或缴纳宁波社会保险,并且取得商业用房或办公用房合法所有权、在宁波市申领《浙江省居住证》的,可申请将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户口迁入到商业用房或办公用房所在地的社区集体户。
户口已在市区城镇地区的(市内无合法稳定住所的除外),不得将户口迁入社区集体户。
户口登记在宁波市区的退休人员,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市内城镇地区内无合法稳定住所,且退休前在我市合法稳定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可申请在商业用房或办公用房所在地社区集体户落户。
三、进一步放宽人才落户条件。
符合《宁波市人才分类目录》的高级及以上层次人才,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其配偶、未婚子女和符合投靠条件的双方父母可随迁至其合法稳定住所处;
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将户口迁至“人才专户A类家庭户”,允许其配偶、未婚子女和符合投靠条件的双方父母迁入。
硕士、 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毕业15年内的人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技师及紧缺人才,在宁波合法稳定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其配偶、未婚子女和符合投靠条件的双方父母可随迁至其合法稳定住所处;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将户口迁至“人才专户B类家庭户”,允许其配偶、未婚子女迁入。
四、便利长三角地区人员落户。
根据 “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要求,在宁波市合法稳定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保的,在上海、浙江、江苏、安徽“三省一市”缴纳的社会保险在申请落户时可累计纳入宁波市缴纳年限。
现户口登记在“三省一市”内,在宁波市城镇地区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申请将本人和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户口迁至其合法稳定住所处。
五、余姚市、慈溪市、宁海县、象山县将全面取消落户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