慢性病补助政策
一、起付标准
1、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起慢性病付标准为200元。定点专科医院中的一级医院慢性病起付标准为200元,二级医院起慢性病付标准为400元。
在起付标准以上、门诊慢性病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按比例报销,门诊统筹基金支付50%。
2、患有两种或两种以上门诊慢性病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年支付限额,在此基础上每人每年支付限额增加200元。
3、门诊慢性病患者住院期间不能同时享受门诊医疗待遇,核算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时,门诊医疗费用与住院医疗费用合并计算。
4、门诊特殊疾病医疗待遇按住院标准执行,一个参保年度内只计算一次起付线,起付标准按照就诊医院级别标准执行。
二、慢性病补助对象
包括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的参保人;灵活就业的个体参保人均可享受慢性病补助。
三、慢性病补助标准
慢性病补助标准
类型病种补助标准
在职职工退休(职)人员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及70岁以上退休人员
Ⅰ类1、高血压Ⅱ期、高血压Ⅲ期起付标准:1200元起付标准:1000元起付标准:800元
2、冠心病(心绞痛、心肌梗塞)补助比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70%
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60%
最高补助限额:2000元补助比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85%
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75%
最高补助限额:3000元补助比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95%
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85%
最高补助限额:3500元
3、糖尿病Ⅰ型、糖尿病Ⅱ型
4、慢性乙型肝炎、慢性丁型肝炎
5、慢性丙型肝炎
6、肝硬化失代偿
7、脑梗塞、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恢复期及后遗症期
8、帕金森病、帕金森氏综合症
9、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肺心病
10、支气管哮喘
11、活动性肺结核
12、慢性肾炎、慢性肾功能不全(非透析治疗)
13、类风湿性关节炎
14、强直性脊柱炎
15、硬皮病/系统性硬化症
16、白塞氏病
17、血友病
18、重症肌无力
19、多发性硬化
20、自身免疫性肝炎
21、真性红细胞增多症
22、多发性肌炎/皮肌炎
23、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
Ⅱ类24、系统性红斑狼疮起付标准和补助比例同上,但最高补助限额为10000元起付标准和补助比例同上,但最高补助限额为10000元起付标准和补助比例同上,但最高补助限额为10000元
25、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26、颅内良性肿瘤
27、**纤维化
同时患有两种及两种(以序号病种为准)以上慢性病起付标准和补助比例同上,在原最高补助限额基础上增加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