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不给采矿许可证了?
2019-09-2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矿产资源法》,开采矿产资源需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采矿许可证。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1998]241号令)采矿权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 请划定矿区范围,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登记书和矿区范围图;

(二)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

(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四)依法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

(五)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六)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第十三条规定,申请采矿权应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企业 注册资本应不少于经审定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测算的矿山建设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三十,外商投资企业申请限制类矿种采矿权的,应出具有关部门的项目核准文 件。

申请人在取得采矿许可证后,必须具备其他有关法定条件后方可实施开采作业。采矿权人应当严格按照经审查批准的相关要件实施开采作业,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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