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程序适用范围为:
市总工会产业工会所属基层企业、市总工会直属基层企业的特困职工和捐款职工发生的救助事项。
第二条
特困职工和参加“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活动的捐款职工,在活动当期内符合规定救助条件的,应在发生救助责任范围内事项结束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单位工会组织提出给付救助金的申请。
第三条
救助对象申请给付救助金时,应向所在单位工会组织提供的材料:
救助对象:特困职工
1、《石家庄市特困职工优待证》;
2、特困职工身份证。
注:特困职工生活救助由市困难职工援助中心统一发放。
医疗救助
1、特困职工个人申请;
2、《石家庄市特困职工优待证》;
3、特困职工身份证及复印件;
4、《石家庄市“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活动救助金申请审批表》;
5、二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
6、城镇职工提供:
石家庄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报销凭据、医院出具的结算清单;
城镇居民提供:石家庄市市区城镇居民医疗费报销凭据、医院出具的结算清单;参加新农合人员提供: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人员住院补偿审核表。
2、救助对象:特困职工子女
救助内容
应提供的材料
金秋助学入学救助
1、《石家庄市特困职工优待证》;
2、特困职工身份证及复印件;
3、《户口薄》及复印件;
4、新生录取通知书及复印件;
5、新生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注:金秋助学入学救助由市总工会统一发放。
金秋助学生活救助
1、《石家庄市特困职工优待证》;
2、学生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注:金秋助学生活救助由市总工会统一发放。
3、救助对象:特困职工家庭中未就业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未满18周岁)
医疗救助
1、特困职工个人申请。
2、《石家庄市特困职工优待证》。
3、《户口薄》及复印件;
4、被救助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5、申请人为其未就业的配偶申请救助金的,须提供家庭居住所在地居委会开具的其配偶未就业相关证明并加盖公章;
6、《石家庄市“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活动救助金申请审批表》;
7、二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
8、城镇职工提供:石家庄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报销凭据、医院出具的结算清单;
城镇居民提供:石家庄市市区城镇居民医疗费报销凭据、医院出具的结算清单;
参加新农合人员提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人员住院补偿审核表。
4、救助对象:捐款职工
医疗救助
1、捐款职工个人申请;
2、申请人参加“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活动的捐款收据原件;
3、《石家庄市“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活动救助金申请审批表》;
4、申请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5、二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
6、相关病历资料;
7、城镇职工提供:石家庄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报销凭据、医院出具的结算清单;
城镇居民提供:石家庄市市区城镇居民医疗费报销凭据、医院出具的结算清单;
参加新农合人员提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人员住院补偿审核表;
8、家庭年收入状况证明:
(1)职工由所在单位劳资部门出具证明;
(2)未就业人员由家庭所在居委会出具证明。
意外灾害救助
1、捐款职工个人申请;
2、申请人参加“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活动的捐款收据原件;
3、《石家庄市“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活动救助金申请审批表》;
4、申请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5、家庭所在居委会等相关部门出具的因家庭遭受意外事故,致使生活难以为继的证明。
5、救助对象:捐款职工家庭中未就业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未满18周岁)
救助内容
应提供的材料
医疗救助
1、捐款职工个人申请;
2、申请人参加“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活动的捐款收据原件;
3、《石家庄市“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活动救助金申请审批表》;
4、《户口薄》及复印件;
5、申请人为其未就业的配偶申请救助金的,须提供家庭居住所在地居委会开具的其配偶未就业相关证明并加盖公章;
6、被救助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7、二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
8、相关病历资料;
9、城镇职工提供:石家庄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报销凭据、医院出具的结算清单;
城镇居民提供:石家庄市市区城镇居民医疗费报销凭据、医院出具的结算清单;
参加新农合人员提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人员住院补偿审核表;
10、家庭年收入状况证明:
(1)职工由所在单位劳资部门出具证明;
(2)未就业人员由家庭所在居委会出具证明。
第四条 申请人所在单位工会组织对申请人的提出的救助事项按照应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初审主要内容为:
1、申请人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完整、有效;
2、申请人是否发生了救助责任范围内事项;
3、申请人发生责任范围内事项是否在救助责任期限内。
第五条 申请人所在单位工会组织初审后,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按照《石家庄市“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活动实施细则(暂行)》要求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后,填写《石家庄市“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活动救助金申请审批表》审核意见,由工会主席签字,加盖工会公章并签署公示结果,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报送上一级工会组织。
第六条 产业工会收到基层工会上报的《石家庄市“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活动救助金申请审批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
审核无误后,在《石家庄市“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活动救助金申请审批表》相关栏内加盖工会公章,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报市总工会“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工作委员会审批。
第七条 市总工会“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工作委员会收到产业工会和市总工会直属基层工会报来的《石家庄市“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活动救助金申请审批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后,先由工作人员在5个工作日内对上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核。
对有疑议的医疗救助事项,由市总工会“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工作委员会每月集中一次请石家庄市医疗管理中心专家组认定。
第八条 审定合格后,填写审核意见,提交市总工会“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工作委员会主任签批,进入救助金发放程序。
第九条 救助金发放实行实名制,由被救助人签字领取。
第十条 未参加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统筹、新农合报销申请享受医疗救助的,医疗费用达到10万元(含)以上且超过家庭当年全部收入,特困职工一次性给付救助金3000元,捐款职工一次性给付救助金2000元,特困职工和捐款职工家庭中未就业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未满18周岁)一次性给付救助金1000元,应向所在单位工会组织提供的材料参照第三条执行。
第十一条 按照冀工办发〔2009〕20号文件《河北省总工会办公室关于规范使用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软件的通知》要求,由市总工会各对口单位按管理权限及时将救助信息录入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软件。
第十二条 救助期限原则上每期为一年,起止时间为活动当年7月1日零时起至次年6月30日24时止。
第十三条 医疗救助事项发生时间的确认:城镇职工、城镇居民以医院出具的结算清单中的出院日期为准;参加新农合人员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人员住院补偿审核表中的出院日期为准。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活动救助金申请审批参照以上程序执行。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石家庄市“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