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现在犯人刚进监狱需要哪些流程?
2019-06-07

我国《监狱法》对罪犯收监有明确规定:

第十六条 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时,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同时送达监狱。

监狱没有收到上述文件的,不得收监;

上述文件不齐全或者记载有误的,作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补充齐全或者作出更正;

对其中可能导致错误收监的,不予收监。

第十七条 监狱应当对交付执行刑罚的罪犯进行身体检查。

经检查,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不收监: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对前款所列暂不收监的罪犯,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

对其中暂予监外执行有社会危险性的,应当收监。

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刑罚。

前款所列暂不收监的情形消失后,原判刑期尚未执行完毕的罪犯,由公安机关送交监狱收监。

第十八条 罪犯收监,应当严格检查其人身和所携带的物品。

非生活必需品,由监狱代为保管或者征得罪犯同意退回其家属,违禁品予以没收。

女犯由女性人民警察检查。

第十九条 罪犯不得携带子女在监内服刑。

第二十条 罪犯收监后,监狱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通知书应当自收监之日起五日内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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