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权责发生制优于收付实现制?
2021-09-26

权责发生制优于收付实现制的原因有三个:

一是会计基本假设之会计分期的约定。会计会期界定了会计核算的时间范围,分为月度、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其中月度是基本的分期时间单位,在不特别说明的情况下默认为月度;

年度是最长的分期时间,采用自然年度作为会计年度。

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都是对收入和费用进行确认的一般核算原则。二者的区别在于确认的标准不同,权责发生制以“本期”时间作为判断标准,不考虑款项是否已经支付;

而收付实现制以收到或支付现金作为确认收入和费用的依据,强调的是“收付实现”,不考虑收入和费用发生的时间是否属于本期。

例如,本月收到上月销货款存入银行。分析这一笔业务可知,上个月销售产品,但上个月尚未收到销货款。以权责发生制对收入的判断标准判断,本月收到上月销货款属于收到了应收账款,不能确认收入。

然而,以收付实现制对收入和费用的判断标准判断,本月收到了款项,即使是上个月发生的销售行为,也作为本月的收入确认。

可见,权责发生制对收入和费用的确认标准更符合客观事实。

二是配比原则的要求。配比原则是将收入与对应的费用、成本进行对比,以确定损益。包含两层含义:因果配比和时间配比。如将主营业务收入与主营业务相配比;

再如将当期的收入与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期间费用相配比。“本月收到上月销货款存入银行”这笔业务如果确认为收入,就不符合配比原则的要求。

三是符合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还是以“本月收到上月销货款存入银行”这笔业务分析,收到上月销货款,但销货动作是在上月完成的,就不能仅仅根据经济业务的外在表现形式进行核算。

综上述,权责发生制优于收付实现制。我国规定企业采用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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