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设机构 省审计厅设12个职能处室和机关党委: (一)办公室 处理厅机关日常政务,负责有关重要会议的组织和有关报告、文件以及厅机关管理制度的起草;
编制全省审计工作计划,综合考核市、地、州审计机关业务工作;负责全省审计业务统计工作;组织指导本系统信息化工作;从事审计调查研究,负责宣传、外事、新闻发布和机关文电处理、保密、信访、档
案管理、目标管理、保卫等事务;管理厅机关经费,监督厅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联系特约审计员;承担厅举报中心的工作。 (二)法制处 组织贯彻执行审计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负责地方审计法规、规章的草拟及修改和报批,办理有关的协调工作;参与研究制定财政经济方面的法规和政策,提出有关建议;
实施对厅机关各业务处和下级审计机关审计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组织对全省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审核与复核厅机关和直属机构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
受理审计行政复议和应诉;组织实施全省审计普法教育工作;指导全省审计机关的法制工作。 (三)经济责任审计处 根据省委、省政府的指示,接受省级有关部门的委托,组织实施对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接受省政府下达的审计指令,组织对省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组织指导全省各级审计机关对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四)财政审计处 拟定省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总体方案,汇总审计结果;负责审计省级预算执行、其他财政收支及税收征管、省国库办理省级预算资金的收纳拨付情况及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预算执行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
负责审计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财务收支状况;开展专项审计调查;指导全省财政审计业务。 (五)金融审计处 负责对省级地方银行、保险、证券、期货交易机构、各类非银行金融性公司和审计署授权或统一组织的国家金融、保险、期货、证券交易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对地方债券、集资的审批和证券发行进行审计监督;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全省金融审计业务。 (六)行政事业审计处 负责审计省级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法院机关、检察院机关、政党组织、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
负责审计省政府有关部门及直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全省行政事业审计业务。 (七)经贸审计处 负责审计省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
依法对省属国有及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企业进行审计监督,组织对全省其他国有及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企业的审计监督;
组织对内部审计的指导和监督;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全省经贸审计业务。 (八)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处 负责审计省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
负责审计由省政府主管部门管理和受省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农林水利、资源环保、扶贫开发等专项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
负责审计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管理的农林水利、资源环保、扶贫开发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指导全省农林水利与资源环保审计业务。 (九)社会保障审计处 负责审计省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负责审计由省政府主管部门管理和受省政府委托由社会保障机构管理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收支和各项社会福利、救灾救济、优抚安置、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发行彩票募集的资金的筹(募)集、管理、使用情况;
负责审计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管理的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全省社会保障审计业务。
(十)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处 依法对省级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概(预)算执行和决算、省级国家重大工程资金筹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组织对省其他国家建设项目和省国有施工企业。房地产业的审计监督;负责审计省投资公司的财务收支;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指导全省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业务。 (十一)外资运用审计处 负责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在川援助、贷款和赠款项目的财务收支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审计署、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提出审计公证报告(代审计意见书);
对省属国有资产占控股和主导地位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境外中资企业和机构进行审计监督;开展外债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指导全省外资运用审计业务。 (十二)人事教育处(挂离退休人员工作处牌子) 负责办理厅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计划生育、出国(境)人员政审等事宜;
协助各地管理市、地、州级审计机关负责人;组织和指导全省审计系统的教育培训;负责厅机关并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机关党委办事机构的设置方式,由厅党组按照省委规定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