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治理一直是我国历朝历代以来的重中之重。是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主要组成部分。因此构建合理的乡村权力体系以及乡村权力秩序就显得非常重要。
我国古代的乡村治理可以追溯到周朝时期,已经有了数千年的发展历史,具体来说,我国古代乡村权力秩序的构建经历了以下过程,从先秦时代的乡遂制度,再到后来的乡官制度,到隋唐的职役制度最后到乡村自治,我国古代乡村权力秩序呈现向乡村自治的趋势发展。
下面我们就从重点分析这些乡村治理制度、实行这些制度的原因等方面,来解读我国古代乡村权力秩序的演变。
一、从我国古代乡村治理制度看乡村权力秩序演变
1.先秦时期的乡遂制度
乡遂制度是西周时期的基本基层自治制度。在西周时期乡是国人居住的地方,遂就是野人居住的地方,这里的野人是特指那些不在城里居住的人,也就是我们现在所熟悉的郊区或乡下人。
而当时的国不是后世所认为的一个国家,当时的国仅仅是国都及其附近的一些地方。《周礼》记载王城之外、四郊之内,设六乡;
此外的野则设六遂,是为国野乡遂之制。乡遂就是先秦时代的基本基层组织划分。
在先秦时代农村边远地区实行衽遂制,分别设立邻、里、赞、鄙、县、遂等行政划分。然后分别设立邻长、里长、赞师、鄙正、县长以及遂大夫来治理乡村。
据史料记载:“周时邻里乡党之事皆以命官主之”。意思就是说当时的当时乡里的大小事务都有国家任命的主管人员决定,就可以反映出当时乡村治理的权力绝大部分掌握在国家手里。
也就可以反映出当时的乡村权力秩序是由国家政府主导的,而乡村居民完全处于被统治的地位,对于如何治理乡村没有任何的发言权。
2.汉朝时期乡官制度
秦汉时期的乡官制度又称乡亭制度、乡里制度。秦汉时期的乡官制度萌芽与西周时期的周代已设有比长、闾胥、族师等职名。发端与春秋战国时期商鞅变法时期的基层行政制度,据《战国策》记载称商鞅变法:五家为伍,设伍老;
两伍为什,立什长;十什为里,置里正。到了秦始皇一统天下的时期,在郡县下面设立里长、三老的。最后到刘邦建立汉朝的时候确立乡亭制度,我们就来重点分析一下汉朝的乡亭制度,由此来窥视当时乡村权力秩序的演变。
据《汉书》等记载,在郡县制度下“十里一亭,亭有长。十亭一乡,乡有三老、有秩、啬夫、游徼。”三老等职务分别掌管基层的不同事务,而且三老等官职的产生一般是有地方有影响力的长者担任这样重要职务。
由此就可以反映出一个趋势,那就是虽然在当时政府还掌管着基层事务,当时掌管的官员却是有地方基层选拔出来的有影响了的长者,这些人很大一部分程度上能够代表地方基层的声音,同时也反映地方基层治理向自治化、宗族化的方向发展的趋势。
3.隋唐时期的职役制度
隋唐时期的地方基层治理制度相比以前的乡官制度有了大的发展,隋唐时期实行职役制度,职役制度大概的内容就是国家统一将地方基层的每家每户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等级,按照等级高低来轮流征调每户的户主担任地方基层的职务,这样产生的人员叫做差役。
同时这些由国家出钱雇佣的公职人员又叫“雇役” ,地方基层治理绝大部分都实行这个治理方法。《旧唐书》曾经有过这样一段记载:“凡州县衙门胥吏及供使唤的仆佣,悉按民户等级轮流差充,上户充重役,下户充轻役。”
就可以证明当时却是实行了这样的地方基层治理制度。
隋唐时期的职役制度所反映的乡村权力秩序演变的趋势大致是政府对于地方基层的管理力度、干预力度越来越小。地方基层治理的权力基本上慢慢的向乡村自治的方向过渡,除此之外《旧唐书》当中所记载的:“悉按民户等级轮流差充,上户充重役,下户充轻役。”
将乡村居民按一定的标准划分高低,来分配在乡村治理当中的权力,也可以反映出乡村治理的另外的一个大的趋势——乡村治理并非乡村全民自治,而是由乡村地方乡绅宗族主导治理乡村的大方向过渡,这个趋势在唐宋时期显露的无比明显。
4.明清时代以皇权不下县为特征的乡村自治制度
明清时期正式形成了乡绅主导的乡村治理制度,当时有一句广为流传的话语:“皇权不下县,县下惟宗族”就可以反映出在明清时期地方基层特别是乡村地区的行政大小事务以及绝大部分交给乡村乡绅治理或者向宗族治理转变完成。
通过制定乡规民约、推行保甲制度等手段来维护乡村地区的稳定。
据《明史》中记载朱元璋曾经说过:不明教化则民不知礼仪”,又说“威人以法,不若感人以心。敦信义而励廉耻,此化民之本也。
可以反映出当时的统治者,非常重视通过对于地方基层教化来维持地方基层的长治久安,在这样的大背景下,乡规民约在全国范围的就推广开来,成为约束基层乡村百姓的行为规范。
并且还创新出“乡规民约+宗族治理”、“村规民约+保甲制度”等地方基层治理制度。
从明清时期同时建立以乡绅宗族为主导、以村规民约、保甲制度等为保障的古乡村治理体系可以看出,到了封建社会后期,国家权力基本上不直接干涉地方基层治理,而是通过构建一个以乡绅宗族为主导的乡村权力秩序,来维护地方基层的长治久安的同时,保证政令畅通、维护统治的目的。
下面我们就来分析为什么我国古代乡村权力秩序的演变会朝着以乡绅宗族为主导的权力秩序的乡村治理制度演变。
二、乡村权力秩序朝着以乡村自治、乡绅宗族为主导发展的原因
1.大一统的帝国,幅员辽阔,治理困难
自从秦始皇一统天下以来,经过历代王朝的不断开疆拓土,我国古代封建王朝的疆域不可不谓之辽阔,据《新唐书》记载在唐高宗时期唐朝的疆域:南至罗伏州、北括玄阙州、西及安息州、东临哥勿州。
达到了一千六百余万平方公里之巨。试想一下,管理如此庞大的一个帝国,如果将国家行政机构设立在每一个帝国的末梢当中,将会带来多么庞大的官僚、对于国家财政将会造成极其巨大的压力。
势必会造成国家行政效率的底下,不利于维护国家统治的长治久安,出于这样一个考量,乡村治理朝着自治化就成为了必然趋势。
2.出于维护地方基层稳定的考量
众所周知,在我国古代封建王朝时期,政府与普通百姓基本上是处于一个压迫与被压迫的地位,从这这个角度来看,二者可以说是处于对立的状态,出于缓和二者矛盾、方便更好的治理乡村的考量,实行乡村自治就显得很有必要,除此之外,乡绅还有着近似于官而异于官,近似于民又在民之上的特殊性,能够很好了联系政府与普通百姓,自然而然就起到了一个缓冲的作用,明袁可立《睢阳人物志序》:“断不能上厌乡绅之心,下服儿童之口。
就可以从侧面反映出乡绅在乡村治理当中的重要作用。而且地方乡绅往往比朝廷派遣的官员更能够管理好乡村事务,更好的缴纳赋税、发动百姓等。
3.宗法制度的深远影响
早在夏朝时期我国就建立宗法制度,《礼记·大传》曾经有过记载称:“尊祖故敬宗,敬宗尊祖之义也。”宗法制度对于我们的影响一直延续到现在,宗法制度在我国古代封建王朝的制度体系当中一直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
而且在我国古代封建王朝由于限制人口的自由流动,加之交通的不便利等诸多原因。乡村往往一个村就是一个宗族,往往只有一个姓氏。
从这个角度来看,在我国古代乡村形成宗族治理乡村的权力秩序就有了现实基础,也不可避免的使得以宗族为主导的乡村权力秩序的形成。
三、总结与思考
我国古代乡村权力秩序的演变历程是反映在我国古代乡村治理制度的演变当中的。我国古代乡村权力秩序由以政府为绝对主导到以乡绅宗族治理为主导的权力秩序演变。
即是出于我国古代大一统封建王朝和维护基层稳定的考量,也是对于我国古代乡村特殊性的思考——即一村一宗族的现象。因此我国古代的乡村权力秩序的构建值得引起今天的我们都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