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投资基本建设项目有哪些类型?
2019-06-21

第十六条农业部根据国家固定资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管 理、农业产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编制农业基 本建设投资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农业基本建设投资主要用于需要中央投资建设的 公益性、基础性和示范引导性农业项目。农业基本建设投资原则上 须形成新的固定资产和生产(业务)能力,不得将下列项目列人农 业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一) 投资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零星单台(件)设 备、仪器、器具购置和单项土建工程项目;

(二) 按规定由生产费用、行政费用,科研、教育、培训、技术推广及其他行政、事业、外事费用列支的项目;

(三) 未按规定完成前期工作、前期工作深度不够或未按规定 程序申报和审批的项目;

(四) 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能在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中安排的项目或列支的费用。

第十八条农业部发展计划司在综合有关司局意见的基础上, 于每年第三季度编制下一年度农业基本建设投资计划草案,经农业 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农业部发展计划司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排农业部年度投 资计划总量内,于每年4月底前编制本年度农业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总体方案,报农业部常务会议审定。

第十九条建设项目必须在完成全部前期工作,并按规定程 序获得批准后,方可列入年度投资计划。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计划按建设进度统一分批下达。

第二十条农业基本建设投资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组织 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第二十一条项目建设过程中因客观原因造成的超概算投资, 必须经农业部发展计划司审核并报部领导批准后,方可追加投资。

建设过程中因申报漏项、自行变更建设性质和地点、提高建设 标准、扩大建设规模以及管理不善等造成的超概算投资,由建设单 位自行负责,一律不再追加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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