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贩式KTV所涉及的部分税收条款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第38号)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第40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应税劳务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第40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娱乐业的营业额为经营娱乐业向顾客收取的各项费用,包括门票收费、台位费、点歌费、烟酒和饮料收费及经营娱乐业的其他各项收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1]73号)规定,“从2001年5月1日起,夜总会、歌厅、舞厅、射击、狩猎、跑马、游戏、高尔夫球、保龄球、台球等娱乐行业的营业税统一按20%的税率执行。”
为了规避较高的营业税税率,目前一些量贩式KTV经常采用如下两种经营方式:
一是将量贩式KTV变为两个纳税人的歌厅加超市。顾客所需要的酒水、饮料、小吃、水果可以在歌厅内单独设立的超市中购买,企业把这些收入与KTV经营收入分割开来单独核算。
其中,超市部分一般适用小规模纳税人4%的增值税税率,KTV部分适用20%的营业税税率,使企业税负明显降低。
如果一个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4%税率)的量贩式KTV,月总收入为20万元,其中超市收入14万元,KTV收入6万元。
如果依据KTV收入缴纳营业税,同时超市销售额缴纳增值税,那么应缴营业税1.2万元,增值税0.54万元,税负为8.70%。
按照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如果依据总收入缴纳营业税,那么应缴营业税4万元,税负为20%。
二是将量贩式KTV分为两个纳税人的歌厅和自助餐。KTV公司与餐饮公司合作,分别开具发票;顾客在KTV消费时的所有餐饮服务由餐饮公司提供,KTV公司只收取包房费,按娱乐业20%的税率缴纳营业税;
客人在包房内点的所有烟酒饮料等均属于餐饮公司收入按照饮食业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双方签订合作协议,涉及利益方面的约定主要是:KTV公司对外宣传客人在早餐、午餐、下午茶、晚餐、夜宵等不同时段进行KTV消费时可以享受免费自助餐,作为合作条件餐饮公司必须无偿提供。
这样的话,KTV的流转税负也可以被降低。
对这两种经营行为,税务部门和筹划专家均有各自的观点,特别是对第二种业态中的混业行为分歧更大,有业内人士认为,第二种方式按税法规定确实可以享受5%营业税税率,但实际上KTV和餐饮业确实有着不可分割的消费连带关系,不易区分;
其次,KTV价格和餐饮价格的合理划分也是一个问题,即双方如何合理区分合作价格,除免费餐饮外,对包房内消费的其他酒水如何计算,这些都有待税收政策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