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病二次报销标准
合规医疗范围内的是指医保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可以根据费用的高低确定其报销比例,并实行累加补偿,不设有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为1.5万元。
根据在合规范围内发生不同的范围的医疗费用,其报销比例会有所不同。其中,1.5万元-6万元报销55%;6万元-10万元报销60%;10万元-15万元报销65%;15万元以上报销70%,转外院治疗的,统一报销比例为50%。
而大病保险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居民发生家庭灾难性的医疗支付。因此,对于大病保险也会实现分段报销。一般情况下,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也就越高。
具体如下:
1、起付标准为0~2万元(含2万元)的,其大病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为50%;
2、2~4万元(含4万元)的,其大病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为60%;
3、4~6万元(含6万元)的,其大病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为70%;
4、6万元以上的,报销比例达80%;
5、全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农合一个年度内的大病保险实际支付比例是不能低于53%。
其中,具体筹资标准、分段报销范围及比例、起付线等具体指标,根据当地的筹资水平、医疗费用的增长水平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会逐年进行调整,给参保人员最大限度地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
6、参保人需要转到区外治疗的,经市医保经办机构批准之后办理转院手续,超出大病起付线部分合理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统一为50%。
二、大病医保报销范围
1、恶性肿瘤治疗:包括恶性肿瘤化学治疗(含内分泌特异抗肿瘤治疗)、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同位素抗肿瘤治疗、介入抗肿瘤治疗以及中医药抗肿瘤治疗。
2、重症尿毒症门诊血透腹透治疗。
3、肾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
4、精神类大病治疗:精神分裂症、抑郁症(中、重度)、躁狂症、强迫症、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癫痫伴发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二十四条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五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