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提示就是指将诉讼活动中的风险明明白白地告诉当事人,让打官司的当事人做好承受、防范和应对诉讼风险的心理准备和行动预期。
向当事人提示民事诉讼风险,旨在帮助当事人避免一些常见的诉讼风险,减少不必要的损失,以最小的诉讼成本最大限度实现权益。
风险不单纯是一个商业概念,无处不在的风险并不仅仅存在于股市,在诉讼领域同样存在形形色色的诉讼风险。
风险与收益相伴而生,有收益往往意味着有风险,胜诉或许是当事人最大的诉讼收益,而败诉则无疑是当事人最大的诉讼风险。
所谓诉讼风险就是指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诉讼活动中可能遭遇的与争议事实无关的,可能影响案件审理和执行,致使合法权益无法实现的风险因素。
在民众法律意识普遍提升的背景下,在倡导“对簿公堂”式现代诉讼理念的同时,也有必要提示法律消费者认真对待诉讼风险,不能草率盲目地打官司。
一般而言,诉讼风险通常包括以下几种:
1、诉讼请求不当;
2、不能按时交纳诉讼费用;
3、不按时出庭;
4、不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
5、超诉讼时效;
6、超时效申请强制执行;
7、债务人无足够可供执行的财产;
8、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等。
可见,“证据”和“时效”是诱发诉讼风险的两大主要因素。
“谁主张谁举证”是民商诉讼通行的举证规则,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不能向法院举证或举证不完整,自然应当自食其果地承担败诉后果。
当事人一定要注意收集、固定和保全相关的证据。
诉讼是一项与时效息息相关的活动,向法院请求主张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通常是两年,而因身体受到伤害、商品质量不合格、保管财物丢失毁损等要求赔偿的诉讼,以及请求支付租金的诉讼时效仅为一年。
一旦超出诉讼时效,当事人任何合情合理的诉讼请求都将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通俗地讲,这种超时效的官司其实在没打之前就已经输了。
承受、防范和应对诉讼风险,是当事人在选择诉讼时必须具备的心理准备。
当前,不少法院都推行诉讼风险告知制度,使当事人在立案阶段就能预知案件审理和执行中潜在的风险。
此举无疑彰显了法院打造“服务型法院”的服务理念,凸显了现代法院的司法服务和司法指导功能,昭示着现代法院愈来愈重视与当事人之间的沟通和合作。
诉讼风险在律师的风险代理中表现得最为明显,“高风险高收益”的经济学原理在风险代理中表现得最为纯粹。
在风险代理中,风险代理人可能获得高于普通代理的代理费用(胜诉后当事人通常按约定提取部分收益作为对风险代理人的回报),同时,风险代理人也可能直接面对这样的诉讼风险:
一旦败诉,风险代理人可能非但得不到任何代理费用,并且可能自己承担相关的诉讼费用。